85 轉引自葉耀明:《金融監管製度創新研究》,同濟大學博士論文,2001年。

    86 趙霜茁主編:《現代金融監管》,49頁,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年

    87 鮑永東:《英國金融監管體係的演變》,載《財經科學》,1999年第1期

    3.1 英國金融監管體製曆史發展

    英國金融市場是在全球擁有舉足輕重地位的主要金融市場之一,現有全球金融市場上一應俱全的金融交易產品,金融業產值占到英國國民生產總值的7%,金融業從業人員有100萬人,占其勞動力總數的5.目前,在倫敦開業的外國銀行約有500至600家,每年金融市場的交易量以萬億美元計算。倫敦發達的金融市場為英國帶來巨大的利潤,使英國經濟保持了在世界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就英國的金融監管體製而言,其曆史發展和沿革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3.1.1 20世紀70年代以前——鬆散的自律監管

    長期以來,英國的金融監管比較分散、寬鬆,以行業自律管理為主。英國是最早發展的資本主義國家之一,自由民主的思想十分濃厚,英國人重傳統,重視社會道德,自我約束意識強。在這種背景下,英國的金融監管部門一般采取道義勸說和君子協定來解決問題。86

    銀行業監管方麵,具有三百多年曆史的老牌銀行——英格蘭銀行,曾經多年以私人銀行的身份替英國政府發揮了中央銀行的作用87.直到1844年,根據英國議會通過的《銀行特許法》(又稱《皮爾條例》),將英格蘭銀行收歸國有,英格蘭銀行被授予壟斷的貨幣發行權,並且可以集中其它商業銀行的部分準備金,英格蘭銀行因此成為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銀行。進入20世紀40年代,英格蘭銀行開始承擔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這一時期,英格蘭銀行的監管基本上沒有專門的法律依據,盡管《1946年銀行法》賦予英格蘭銀行對其他銀行的監管權,但是隻是抽象原則的規定,英格蘭銀行從未行使過這一權力。銀行監管主

    88 轉引自喬海曙:“金融監管體製改革:英國的實踐與評價”,載《金融與保險》2003年第8期。

    要依靠行業自律,政府監管機構更多地是通過“道義勸說”的方式對金融業的業務活動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如英格蘭銀行通常是以行長的名義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出正式的信函,要求其規範自己的業務活動。盡管信函本身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但是由於英格蘭銀行的央行地位,商業銀行通常會認真對待信函中提出的規範要求,並予以執行。正如一位評論家所言:“任何一個精神正常的銀行家都不會與英格蘭銀行較勁”88.

    證券業監管方麵,1720年頒布的《泡沫法》(Bubble Act)和1773年頒布的《伯納德法案》(John Barnard’s Act)構成了早期英國簡單的證券法律體係。1773年倫敦證券交易所成立,並於1802年正式得到政府批準。到19世紀末,隨著英國取得世界霸權,倫敦證券交易所已成為全球證券交易中心,一戰前在倫敦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中80% 以上是外國證券。在這個期間,以倫敦證交所為核心的英國七大證券交易所承擔了主要的監管職責。英國證交所的運營不受英國政府的控製,而是在政府有關部門如貿易部、英格蘭銀行等的指導下實行自我監督、自我管理;交易所通過具體的交易規則來示範會員的行為。同時,證券商們在交易實踐中也逐漸發展起一整套行業規範,由證券經紀商和自營商組成的“證券交易所協會”主要管理著倫敦及其他證交所內的業務,通過《證券交易所管理條例》對會員實施自律監管。這一時期,英國的貿工部根據法律授權,對非交易所會員的證券商擁有一定的管理權限,並負責登記公開招股說明書。

    保險業監管方麵,英國是保險業最早發源的國家,1788年英國即頒布《海上保險法》,但是與其它金融行業相同,這一時期的英國保險業也主要以自律監管為主。1917年成立的英國保險聯合會,是所有英國保險組織的代言人和主要監管者,但它實際是各類保險組織的同業公會,並不具有政府的地位。

    3.1.2 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法製框架下的自律監管

    這一時期,英國的金融監管仍以自律監管為主,但是各項專門法律的頒布,使得自律監管越來越多地被納入法律規範的範圍內而逐漸走上正規化的道路,“法製框架下的自律監管”成為這一時期英國金融監管的主要特色。

    銀行業監管方麵,1973至1975年,英國發生的大範圍的銀行業危機,暴露

    89 轉引自李豪明:《英美銀行監管製度比較與借鑒》,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頁。

    90 在原來的雙軌監管體製下,“已經批準的銀行”和“有執照的吸收存款的機構”實行不同的監管,對銀行的監管要弱於對機構的監管,正是這樣的體係下,約翰遜馬修銀行的問題遲遲不能得到有效的監管。

    了金融監管體製的內在缺陷,促成了《1979年銀行法》的出台。按照該法,金融機構根據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及信譽水平區分為持牌接受存款機構(Licensed Deposit-taker)和認可銀行(Recognized Bank),進行區別監管。英格蘭銀行的監管重點是持牌接受存款機構,認可銀行的監管則以自律為主,形成所謂監管的雙軌製。《1979年銀行法》將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法製化,使英格蘭銀行有權對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標誌著過去建立在彼此信任基礎上的非正式監管的結束,但是整體而言,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英格蘭銀行的監管傳統,隻是“使英格蘭銀行過去所做的事得以按法律程序進行”89.1984年 10月,英國發生轟動世界的約翰遜·馬休銀行(Johnson Matthew Bankers Limited)倒閉事件(簡稱JMB事件)。為此,英國於1984年11月成立了由英格蘭銀行行長任主席的委員會,著手研究金融監管改革問題,並於1985年11月由英國政府出麵發表了改善和加強銀行監管的白皮書。1987年5月15日,英國出台了《1987年銀行法》,對《1979年銀行法》做出重大修改。根據該法,英國設立了銀行業監督委員會,代表英格蘭銀行做出高層次的銀行監管決策;廢除原有的銀行監管雙軌製,90將原來的二級銀行牌照合為一級,銀行無論大小都要受同等嚴格的監管;英格蘭銀行被授予重要的監管權力,包括索要報表資料的權力、調查權、人事監督權以及為客戶追回存款權等,在貸款方麵,英格蘭銀行被賦予了集中監管權,即任何一家銀行超過自有資本額10%的貸款都要向英格蘭銀行報告,損失風險可能超過資本的25%的交易也必須事先通知英格蘭銀行。《1987年銀行法》奠定了英國銀行監管的法律框架,標誌著現代英國銀行監管體製的確立。但是,該法對具體問題隻做原則性規定,英格蘭銀行在監管方式上仍然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自主性。

    證券業監管方麵,70年代初至80年代中,英國陸續出台了一批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的法律法規,包括《1973年公平交易法》、《1976年限製交易實踐法》、《1984年股票交易上市管理法》和《1985年公司法》等。這些法律對股份的募集、股票交易、違規交易懲戒等分別做出規定。1978年,根據英格蘭銀行的提議,成立了證券業的又一個自律機構——證券業理事會。理事會屬於私人組織,

    由十個以上專業協會組成,下設一個常設委員會負責調查證券業者的相關投訴,其主席由英格蘭銀行任命。證券業理事會在證券市場自律體係中居於中心地位,並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主要職能是製定、解釋並負責監督實施與證券發行和交易有關的規則,並保持與政府監管機構的密切聯係。

    保險業監管方麵,1982年英國出台了《保險公司法》,賦予政府機構貿工部對保險業的幹預權或說監管權,主要包括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所需的信息;有權禁止保險公司承保過多的業務或對投資活動加以限製;有權在認為某公司已無力承擔合同義務時限製公司的業務活動;有權批準公司的負責人等,表明政府機構開始介入傳統的自律監管一統天下的保險市場,也標誌著政府型金融監管正式作用於英國保險業的發展。

    3.1.3 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後期——金融“大爆炸”改革

    20世紀70年代興起的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浪潮,使得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漸趨激烈,倫敦金融市場這個曆史最悠久,曾經輝煌一時的市場在競爭中開始處於下風。為扭轉競爭中的不利局麵,英國於1986年進行了被稱之為“大爆炸”(Big Bang)的金融改革。這次金融改革的核心內容是金融服務業自由化,主要措施包括:取消經紀商和交易商兩種職能不能互兼的規定,經紀商和證券交易商可以互相兼任,二者統稱證券經紀人;放開交易所會員資格的限製;取消證券交易的最低固定傭金限製,允許通過談判協商自由確定費用水平;取消非交易所成員持有交易所成員股票的限製,非交易所會員公司可以收購交易所會員公司的全部股份;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可以參加證券市場的交易活動,商業銀行和外國銀行也可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衍生金融交易;廢除各項金融投資管製,銀行開始提供包括證券業務在內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實現證券交易係統電子化,提高交易效率等。英國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全麵放棄了英國本土及英聯邦國家金融分業經營的體製,促進了商人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相互融合,以及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相互結合。可以說,“大爆炸”的金融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英國的金融市場格局,在英國掀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英國的商業銀行紛紛收購和兼並證券經紀商,逐漸湧現出一批超級金融機構,業務領域涵蓋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各個方麵,成為與德國相類似的全能金融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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