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役黃冊的編製,使在冊之人都無例外地為國家擔負賦稅和徭役,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賦役不均的問題,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有利於國家建設。

    明代前期的田賦,分夏稅和秋糧,夏稅無過8月,秋糧無過明年2月。夏稅以麥為主,秋糧以米為主。但均得以銀鈔錢絹代納。

    例如,一石米或折銀一兩,或折錢千文,或折鈔10貫。麥的折算比米減五分之一。凡以米麥交納者,稱為本色,而以其他實物折納者,稱為折色。

    征收的稅率,一般通則,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兩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租則八升五合五勺等。浙西地區土質肥沃,則稅率相應較高。

    明代前期賦稅製度尚稱嚴整,但至明代中期時社會經濟狀況有所變化,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魚鱗冊和黃冊與事實不符,富戶權貴,田連阡陌而不納稅,貧苦農民往往地少而需納稅。

    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冊,名叫白冊,破壞了賦役的依據。在這種情況下,為挽救財政危機,重新清查土地和戶口,改革賦稅製度,已經勢在必行。

    1578年,明朝根據張居正的建議,下令清丈全國的土地,包括有功勳的皇親國戚的莊田和軍屯在內。在清丈出土地實有數目後,1581年,政府通令全國實行“一條鞭法”賦稅製度。

    張居正把當時各種名目的賦稅和勞役合並起來,並且折合銀兩征收,稱為一條鞭法,又稱一條編法。具體有以下內容:

    一是清丈土地,擴大征收麵,使稅負相對均平。針對當時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隻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僅據部分清丈的結果,就增加了土地2.8億畝,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二是統一賦役,限製苛擾,使稅賦趨於穩定。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征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

    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全部簡並為一體。將役歸於地,計畝征收;把力役改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於賦役統一,各級官吏難以巧立名目。因此,叢弊為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定,農民得以稍安。

    三是計畝征銀,官收官解,使征收辦法更加完備。一條鞭法實行以後,不僅差役全部改為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地區仍征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餘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為色銀。

    與此同時,賦役征課也不再由裏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征課,省卻了繳納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征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加完善。

    就役銀由戶丁攤入地畝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數地區將役銀全部攤入地畝,戶丁不再負擔役銀者外,可以歸納為三類:

    一是以丁為主,以田為輔,以州縣為單位,將役銀中的小部分攤入地畝,戶丁仍承擔大部分役銀;二是按丁田平均分攤役銀,即將州縣役銀的一半攤入地畝,另一半由戶丁承擔;三是以田為主,以丁為輔,即將州縣役銀中的大部分攤入地畝,其餘小部分由戶丁承擔。

    一條鞭法新稅製,將明初的賦役製度化繁化簡,並為一條,並將征收實物為主改為以征收銀兩為主,即由實物稅改為貨幣稅,結束了我國曆史上實行了2000多年的征米之征、布帛之征和力役之征稅製體係,可以說是我國賦稅製度繼兩稅法之後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