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地租稅收外,工商稅也是西夏稅收的大宗。《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對工商業稅收有詳細的規定。如店鋪開業、牲畜乘船、邊境貿易、典當,甚至說媒、求助等,都交納稅金或實物稅。西夏還實行鹽、酒專賣,“三司”設鹽鐵使專門管理鹽鐵生產。

    金朝賦稅中的牛頭稅也叫牛具稅,是女真族軍事和社會組織單位猛安謀克中的各戶向政府所承擔的一種地稅。在金太宗以前,賦稅征收沒有定製,根據需要的多少而定。後來牛頭稅的征收始由無定製發展為定製。

    牛頭稅的征收由土地占有關係的性質而定。分配到牛頭地的猛安謀克戶,不分貴族與一般平民,都要按規定交納牛頭稅,征收額每牛固定為一石或5鬥不等,不分收獲多少,都交納稅粟。

    牛頭稅不是向猛安謀克戶中的奴婢口征收,而是向占有土地的猛安謀克戶征收,這是金朝女真族奴隸製的稅製不同於封建製稅製的最重要的標誌。

    金朝賦稅中的物力錢是按物力征錢的資產稅。金朝物力錢的征收,主要是根據土地、奴婢、園地、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以及貨幣等資產征收賦稅。

    金初的物力征賦調,曾實行3年一大比製度。大比,就是每到3年,使天下通檢民數和物力,重新進行登記,以便征課賦調。

    至金世宗時,由於猛安謀克內部貧富變易,版籍不實,賦調不均,特別是新的封建關係的增長,一方麵為防止猛安謀克內部變化,抑製女真貴族;另一方麵為對漢族等人民增加賦斂,因而需要在金的全區域內進行統一的物力錢的征收。因此,按物力征錢是金朝增加稅收的一種手段。

    金朝兩稅是繼五代、遼、宋之後發展而來的,但它與遼、宋舊製比較,並非原封不動的承襲和照搬,而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又有了發展和改進。金朝的製度是官地納租,私田納稅。

    關於兩稅的征收額和限期的規定是:夏稅畝取三合,秋稅畝取5升,此外納秸一束,一束15斤。夏稅繳納期限,起6月,止8月;納秋稅期限,起10月,止12月,分為初、中、末三限。

    金朝兩稅征收內容與宋不同,宋之兩稅中有錢,並且計錢扭折為絹帛之類,金則夏秋兩稅皆納粟米,無按田畝征稅錢並扭折為絹帛之事。絹帛之稅另以戶調的形式出現,因之金朝兩稅實際上已發展為純粹的地稅的形式。

    金朝兩稅已成為純粹的地稅,物力錢的征課屬資產稅,同時在兩稅、物力錢之外有戶調的征收製度。金朝法律規定,民田必須以其地的十分之三為桑地,猛安謀克田必須以其地的十分之一為桑田,或40畝種桑一畝。除枯補新,嚴禁毀樹木。

    金朝不僅按製令百姓種桑,同時也有征收絲綿絹稅之製。此製分季繳納,所以有“夏絹”之稱。但絹稅已從兩稅分出,它既不隨田畝繳納,也不是田畝的附加稅。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