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西夏和金三朝的賦稅製度及徭役製度各具不同特點,其稅法和役法既有本族舊製,又有中原的製度;既接受唐製的影響,又直接承襲宋舊製。

    遼代賦役製度,是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完善的。其製既有因循,又有某些改變,因而從各個側麵顯示出這一時期的時代特征。

    遼朝的賦稅製度沿襲後唐舊製,實行夏、秋兩稅製,並依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狀況而製訂的,大體可分為州縣、部族與屬國、屬部三種類型。其賦稅征收的對象,一是從事農耕的州縣民戶;二是隸屬遼朝部族的契丹等族的部民;三是邊遠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

    隸屬州縣的民戶,是從事農耕的漢族、渤海族等州縣的農民。國家每年征收田地稅兩次,即6月至9月為一次,10月至11月為第二次。主要包括匹帛錢、地錢、鞋錢、鹽鐵錢等。

    匹帛錢是在納稅以外,每匹帛再納錢若幹文。地錢是在正稅以外每畝另繳若幹文,鞋錢是照地畝數再納軍鞋若幹雙而規定的錢數叫做鞋錢。

    鹽鐵錢為鹽稅與鐵稅。鹽鐵自漢唐以來,始終為政府專賣,遼朝也不例外。遼境內產鹽很多,上京有廣濟湖鹽濼,西京有豐州大鹽濼,南京有香河、永濟兩鹽院。上京設鹽鐵司,用以管理國家鹽鐵稅收事宜。

    遼朝的賦稅,各地區間有所差別。東京道原屬渤海人聚居的地區,其中的酒稅可以免征,鹽禁也較鬆弛;遼東地區為渤海人所居之地,對遼東地區賦稅的征收,較其他地區為輕,這是為安撫渤海遺民而采取的特殊政策。

    頭下軍州民戶的賦稅征收,與一般州縣有別。關於頭下軍州的賦稅,元好問在《中州集·李晏傳》中說道:頭下軍州內的民戶要向頭下主和政府各交納租稅。頭下戶既納租於官,而且納課給其主,寺院兩稅戶也是如此。

    遼朝的兩稅戶,不但指州縣頭下戶,還包括寺院的兩稅戶。遼朝崇佛,皇室貴族乃至地主和普通民眾,都盡其所能,把田產、錢財、房舍、人戶捐贈給寺院。

    寺院的田產、房產因此而逐年增多。其中的“人五十戶”,是指隨同田產一同捐贈給寺院的民戶。他們依附於寺院主,每年收成所得,要納租給政府,還要納課給寺院主。

    契丹、奚族部民隸屬於遼內部族,也承擔遼朝的賦稅。契丹部民從事農耕者,要向政府繳納賦稅,出勞役。契丹、奚族等部民,不但要承擔政府官員的俸秩供給,還要擔負俸秩外雜畜的供給。

    地處邊疆地區的少數民族,與居於遼內地的居民不同,他們每年隻需向政府提供土特產品,如貂皮、馬匹、駱駝等,但數額也不小。

    在東北地區,越裏篤、剖阿裏、奧裏米、蒲奴裏、鐵驪等五部歲貢貂皮6.5萬張、馬300匹;西北地區阻卜諸部,每年向政府的歲貢也有定額。其他如烏古部、敵烈部、鼻骨德部、於厥裏部、術不姑部、女直部,每年都要向遼朝進貢數額較大的土特產品。遼朝對少數民族部族的貢賦,時有減免。

    西夏建國初期,由於對宋朝頻繁發動戰爭,軍需糧餉主要靠對宋夏沿邊地區的掠奪。西夏中期是西夏封建經濟發展的鼎盛時期。西夏仁宗天盛時期頒行的《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中有關西夏賦役製度的規定完備而詳盡。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的第十五章至第十七章中關於農業租稅條,對夏國不同地區、不同農作物的納租標準、數量、納租時限、入庫,及逾期不交和逃租者的處罰等都規定至詳。如規定無官方諭文,不許擅自收取租戶錢物及攤派雜役;農民可在所租土地邊上的沼澤、荒地上開墾種植,3年不納租稅。超過3年後,一畝納穀物3升。遇到嚴重的自然災害,政府也實行局部免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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