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取得教師資格的條件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第六條規定:“教師資格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製定。(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少數方言複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該辦法第九條還規定,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隻需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條件及該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條件即可。

    161.取得教師資格的學曆要求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教師資格應具備的相應的學曆是:

    (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4)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5)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162.因過失犯罪被剝奪教師資格的怎麽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根據上述規定,因犯罪而被剝奪教師資格的有兩種情形:

    (1)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2)故意犯罪,且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過失犯罪不屬於上述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教育行政部門以過失犯罪為由剝奪教師的教師資格於法無據。出現這種情況後,被剝奪教師資格的教師可以以作出該處理決定的教育行政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63.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解聘教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164.政府拖欠中小學教師的工資,怎麽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薪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第三十八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製度、財務製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教師有權按時獲得工資。如果當地政府拖欠中小學教師的工資,教師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65.學校以教師利用本校提供的條件才取得教學成果為由,而扣留了教學成果獎獎金,教師該怎麽辦?

    《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流。”

    根據上述規定,學校扣留教師獲得的教學成果獎獎金於法無據。教師可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66.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曆的公民,如何申請獲得教師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曆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教師資格條例》第八條規定:“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曆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第九條規定:“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製、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第十條規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參加前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第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所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第十二條規定:“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曆或者是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第十四條規定:“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167.已獲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如何取得更高等級學校的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曆,並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168.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供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資料:

    (1)身份證明;

    (2)學曆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3)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4)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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