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製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教具、玩具的……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此,發生此種情況後,家長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反映,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對有關單位與個人予以處理。如果該玩具已對幼兒造成實際損害,家長還有權要求該幼兒園承擔相關醫療費用。該幼兒園如果拒絕承擔,家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幼兒的合法權益。

    7.幼兒園附近設立工廠,影響幼兒園環境,怎麽辦?《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汙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築和設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出現這種情況後,幼兒園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反映,要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也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排除妨礙,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幼兒園克扣幼兒夥食費,降低夥食標準,怎麽辦?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幼兒園的經費應按規定的使用範圍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六條規定:“幼兒膳食費應實行民主管理製度,保證全部用於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賬目。”

    據此,發生這種情況後,家長有權要求幼兒園公布有關賬目,並與幼兒園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反映,要求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9.幼兒園體罰幼兒的應當如何處罰?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孩子在幼兒園被其他孩子抓傷,怎麽辦?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製止而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條規定,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製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性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由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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