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守法不僅意味著履行法律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意味著行使法律權利和提出法律請求。其實,隻有認真對待自己和他人權利的人才堪稱“公民”,也隻有認真對待自己和他人權利的人才能真正懂得義務的價值與神聖,才能自覺自願地守法。為了克服對於權利的漠視和麻木,首先必須認清公民守法與公民權利的內在關聯,必須樹立“為法律而鬥爭”的意識。德國法學家馮·耶林提出:“為法律而鬥爭,就是為權利而鬥爭。”他認為,公民為法律而鬥爭不僅是為了自己的權利和利益,更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神聖,公民為法律而鬥爭最終就是為了社會和國家的總體利益,因此,“為法律而鬥爭是公民對於國家和社會的義務”。進而我們也可以說,為權利而鬥爭,也就促成了社會總體權利狀況的改善和對於社會總體利益的維護,更促成了人們在“認真地對待權利”的同時,更加“認真地對待義務”。

    公民守法還意味著公共權力與私人權利的平衡。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治的一個最為基本的要求。因此,公民守法絕不是說隻有平民百姓才必須遵守法律,而是說全體公民都必須遵守法律——無論是國家官員,還是普通民眾,都是守法的主體。正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現代法治的領域中,不承認任何特權和強權的存在,任何人都必須一起遵守法律,服從法律,維護法律的統一和權威。而且,現代法律文明更注意到權力本身被濫用的可能和危險,認識到“權力使人腐敗,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敗”,更加強調作為公共權力行使者的國家官員的義務和責任。這樣,守法對於具有國家官員身份的公民來說便有著更加重要的意義。國家官員不僅要像普通公民一樣地守法,而且應該成為守法的典範,因而也成為公民道德的楷模。因此,現代法治所要求的公民守法決然不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式的特權專製做法,更不是單純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在全體公民普遍守法的前提下,現代法治更為注重對於公共權力的監督和製約,更加強調對於私人權利的保障和救濟。這樣來理解和把握守法的意義,對於我們這個有著根深蒂固封建特權思想傳統的國度來說尤為重要。

    雖然,自近代以來,道德、禮儀和宗教作為維係人類生活和內心信仰的基本紐帶日漸式微,但是,公民守法決不能僅僅成為強製威懾和利益計算的權宜之計,否則,人類的法律文明勢必麵臨危機。“無法不可以為治也,不知禮義不可以行法”,人類應該通過守法的實際行動,恢複作為法律文明賴以發達的倫理、宗教和文化基礎,不斷強化對於法律的理解、認同、情感和信仰。守法的公民才是有德行的公民,才是合格的公民。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我們有足夠的理由期待著:法律終將成為德行的彰顯,守法終將成為公民的信仰,國家終將走向法治之路,中國終將複興禮儀之邦。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