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發明,是人類智慧的卓越表現之一,而其前提是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法律,無論是作為統治手段、治國依據,還是作為人們的生產規範、生活準則,無論是為了實現秩序與公正,還是為了實現自由與效率,它都必須被執行和遵守,否則便毫無意義。執行和遵守法律,是實現法治理想的基本途徑和基本要求,正如亞裏士多德所說:“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

    對於公民來說,守法是其應有的基本品格,是人不僅作為“人”而且作為“公民”的要素之一。中國權威的《辭海》在1979年版本中對“公民”一詞作了這樣的解釋:“公民,指具有本國國籍,並依據憲法或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因此,被稱為“公民”者必然具有法律的屬性,而這種屬性的實質就是公民必須“守法”。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這是對法律與道德之間關係問題的經典性闡述。在任何國家和任何社會形態中,法律與占統治地位的道德原則在本質上都是一致的,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之間是互相滲透的,統治階級通常把本階級的道德賦予法律效力,把自己的道德標準確認為法律規範。因此,守法也便成為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不守法的“公民”便不是有德行的公民。

    但是,人們對於法律的遵守往往有著各種不同的動機。作為國家製定或者認可的社會規範係統,法律的一個重要特點在於:如果公民違反法律義務並拒絕承擔法律責任,那麽,國家就會動用軍隊、警察、法庭和監獄等等暴力工具,強製要求公民遵守法律和承擔責任。但是,在現代法律文明中,法律的強製效力隻是作為背景裝置和最後防線,它要求公民對於法律的遵守應當是出於內心的選擇,而非隻是出於強製的威懾和得失的計算。在這個意義上,守法,應是基於公民意識的自願行為,而非基於臣民意識的奴性行為,更非懾於暴力強製的被迫行為;應是基於公民對於法律作為社會生活規則的深切理解和內心認同,基於公民對於自我的尊重,對於他人的尊重,對於社會和國家的尊重。荷蘭思想家斯賓諾莎曾經說:“一個人因為知道為什麽有法律的真正理由與必要,出自堅定的意誌自願地對人不加侵犯,這樣才可以說是一個正直的人。”因此,守法的自覺是公民具有道德意識的心理印證。

    法律其實是人類文明生活的指南針和教科書。它關乎人們的日常生活、飲食起居;它告訴人們如何為人處世、如何生活工作。古羅馬查士丁尼皇帝指出:“法的準則是,誠實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亞裏士多德也說:“公民們都應遵守城邦所定的生活規則,讓各人的行為有所約束,法律不應該被看作(和自由相對的)奴役,法律毋寧是拯救。”但凡對於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體會的人都能夠承認:法律就是在向人們展示應有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樣式;公民對於法律的遵守實質上是對於誠實、正直和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忠貞。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它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誌,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這是美國法律思想家哈羅德·伯爾曼的一句名言。伯爾曼還指出:“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根植於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這確是對於法律文明內在生命和現代公民內心期待的深刻洞見。法律絕不是出自立法者手筆的一紙呆板的文字,守法也不僅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一種契約,應該說,法律著實反映了人類對於自身幸福生活的深切渴望,守法則寄托著公民對於理想生活狀態的永恒憧憬。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