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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大同律和付梓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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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巽,男,金陵府江寧縣人。當眾誹謗朝廷,串聯士子跪哭東華門。證據確鑿,依《大同律》,數罪並罰:鞭刑四十,罰銀二十兩。若有再犯,從重處置。”

    “你們可有異議?若有異議,盡快申訴,改由我的上官來判案。”

    三人麵麵相覷,都有一種劫後餘生的喜悅之情。

    大理寺竟然真的按照《大同律》判決,沒有因為他們罵皇帝而殺頭。

    李巽連忙跪下磕頭說:“多謝評事大人開恩,草民沒有異議,今後保證決不會再犯。

    這貨是真被嚇到了,再犯就得坐牢半年。屢教不改,直接流放啊!

    他隻有發牢騷的膽子,真不願坐牢或流放。

    張天植卻當庭喊冤:“我不服,為何他們兩個,隻是鞭笞和罰銀,我卻要坐牢半年?”

    大理寺評事說:“因為你非議田政。”

    張天植質問道:“難道非議田政,比非議天子還判得更重?”

    大理寺評事冷笑,拍拍桌上的《大同律》:“律法就是這麽定的!你還有什麽可說的?”

    張天植欲言又止,終究沒有攀咬另外兩人。

    與此同時,翟文賁和李巽低頭不敢說話。他們私下也非議過田政,隻是外人不知道而已,此刻生怕張天植把他們供出來。

    “退堂,擇日再審《儒林拾趣》一案。”大理寺評事說道。

    心裏剛落下的石頭,再次又懸起來,李巽麻著膽子問:“還……還沒審完?”

    大理寺評事說:“你們個人的案子已經結了,《儒林拾趣》的案子還沒審呢。你們合夥辦報紙,難道沒讀過《付梓法》?關於辦報,《付梓法》有嚴格規定。不得誹謗他人,不得妄議朝政。廣西科舉舞弊案,基本查明無此事。這是誹謗!還有你們在報紙上抨擊科舉,這是妄議朝政!”

    大同新朝的法律,朝廷和地方官府是分開的。

    地方官府胡亂製定地方條款,又或者地方官為非作歹,報紙可以進行討論。但是,不能汙蔑,汙蔑屬於誹謗。(這個條款,其實界定不明,斷案時有很大的操作空間。)

    而妄議朝政,針對的是中樞朝廷。中央製定的政策,不準報紙隨意編排!

    《大明律》前後修改六次才確定,《大同律》目前隻改了一次,還會繼續根據實施情況進行修改。

    李巽磕頭哭嚎道:“評事大人饒命啊,草民回去就撤股,今後再也不辦報紙了!”

    妄議朝政,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最高判罰是要流放的,這貨嚇得都快尿褲子了。

    大理寺評事卻嗬斥道:“站起來,新朝斷案,不得下跪!再敢跪下,便是擾亂公堂,拖下去先打板子再說。”

    翟文賁一直沒再說話,他心裏更加恐懼,報館裏有一本小說稿件。小說還沒來得及修改,違規之處很多,萬一被盯上,可比誹謗和妄議朝政更嚴重。

    這本小說的稿子,已經擺到皇帝麵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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