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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君主集權憲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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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士農工商皆民,僧道醫卜亦民也。業有不同,人無高低。人民者,當奉公守法,當愛戴君主,當尊敬官員。”

    這四條,出自《格位論》和《三原篇》,確定皇帝、官員和人民的地位。

    “第八條,內廷也,皇帝之機構……”

    “第九條,外廷也,國家之機構……”

    接下來兩條,總述內廷和外廷。

    內廷主要由皇帝、後宮、女官、侍衛組成,同樣要按照憲法,製定相應的法律。

    皇帝為一國之君,家事幾乎等同於國事,內廷的一切都以穩定國祚而展開。包括選納後妃,也是為了穩定國祚,因此皇帝跟禁止納妾的官民不一樣——明朝的官民,也是不準納妾的,至少法律規定如此,隻在一些特定情況例外。

    同時,趙瀚又規定,選納後妃、女官和宮女,都不可大張旗鼓的擾民,一切當以民間自願為原則。

    而皇城侍衛,為皇帝之親衛,外廷不可插手,否則以謀反論處。

    外廷則是內閣領銜,憲法確立了內閣的權責。

    甚至規定了閣臣的人數,最少三人,最多九人,必須是單數。若遇分歧,首輔可以決策,但此決策必須獲得皇帝同意。

    修補《憲法》和《大同律》,須皇帝、內閣、十部、十曹皆在。

    內閣可以根據現狀,提出更改和添加法律。由皇帝召開大朝會,三品以上官員出席九成以上,共商更改法律細則。每人一票,投票超過七成可通過。皇帝,有權駁回!

    黨爭屬於人的鬥爭,別扯什麽文官集團、商人集團,大明有很多紳商出身的官員,站在東林黨的對立麵。

    關於投票決議,趙瀚隻規定立法時可以投票,文官集團是很難達成共識的,也犯不著為了幾條法律而形成黨爭。若文官真的達成共識,胡亂修訂法律,那麽隻有兩種可能:第一,朝堂出現了權臣;第二,官商勾結已經腐蝕中樞。

    明末的首輔無法做主,連內閣決議都要投票,那才是會刺激黨爭出現。這純粹是張居正給君臣留下陰影,繼任者矯枉過正,害怕權臣再次出現,內閣改為投票製而一團糟。

    趙瀚《憲法》規定下的內閣首輔,權力大概跟弘治、正德兩朝差不多。

    而地方官府,也可以製定地方法規,必須符合《憲法》和《大同律》。在地方幾套班子達成一致之後,還要上報中央獲得批準。

    此外,還有對軍隊的規定。

    皇帝是大同軍的最高領袖,軍隊不可以幹政。但是,武將在卸任指揮官之後,可以調任兵部做武官,甚至可以進內閣做閣臣——不可做首輔和次輔。

    英國的君主立憲製,是議會製君主立憲,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和權力機關。

    德國的君主立憲製,是二元製君主立憲,君主為國家元首,擁有實權,可任命內閣官員,對議會的立法有否決權。

    趙瀚設立憲法,有些類似德意誌,但沒有議會的存在。

    因為二元製君主立憲,是皇帝與權貴階級的妥協產物,而趙瀚根本就不需要妥協。二元製君主立憲,其妥協的結果是什麽?是議會在立法時,根本不顧平民死活,法律全都有利於權貴和資產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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