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展鴻圖與大展宏圖誰是正確

第144章事發突然(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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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王威下達的命令,那麽她和鄭燕都可能被抓。

    為此她首先打電話給張東峰,主要是後者在省城有一個很要好的朋友唐平,而唐平認識許多三教九流的朋友,此時如果想與市紀委或警察進行周旋的話,這些人最有用,能發揮意想不到的作用。

    張東峰明白唐平如果想保護二個女人過於顯眼;如果分開保護,力量又有限,畢竟這是與警察或紀委的工作人員在進行對抗,萬一有人進行告密的話,完全是前功盡棄。

    於是他便讓鄭燕去找唐平幫忙,而讓徐柔來江東縣進行躲避,這樣也可以防止被人一鍋端了。

    江東縣是張東峰的主場,行事要方便的多。

    一是他在這裏有安全屋,就算最終隱瞞不住,他還可以安排徐柔從另外的樓道逃走。

    二是就算是省紀委或華杭市紀委,省廳或華杭市公安局的警察,要來江東縣抓人,必須得到海天市紀委或江東縣紀委、海天市公安局或江東縣公安分局的支持。

    這樣的話,張東峰肯定事先能得到一些風聲,否則他作為組織部長就白混了。

    執行抓捕徐柔行動的組長是林岱。

    他是華杭市紀委的一名副科長,從事紀委工作好幾年了,對於紀委工作的程序已經相當熟悉。

    他拿到由楊江平簽發的逮捕證時感到非常驚訝,覺得這樣的做法明顯違反規定。

    林岱作為盧偉留置工作組成員之一,對於盧偉的留置沒有取得成效,采取一些特殊手段,覺得可以理解。

    比如通知盧偉的司機姚俊、海潤房產公司的鄭燕、天元集團的徐柔進行協助調查,但是協助調查並不是逮捕。

    要知道,對一個人進行逮捕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

    需要辦案單位提出申請,遞交給檢察院後,有一個專門的班子,對此進行審核。每一張逮捕證的簽發,需要幾名負責人的簽字,並且需要備案。特別重大的案子,還需要檢委會開會集體討論。

    檢察院簽發了批捕命令後,再由辦案單位簽發逮捕證並且執行逮捕。

    雖然他以前執行過逮捕,通常都是在犯罪嫌疑人處於留置階段,交待了相應情況後,由檢察院決定批捕,讓紀委配合其他執法機構執行。

    如果在其它地方,紀委根本就沒有這樣的逮捕權利。

    為此林岱敏感地意識到,這次執行的逮捕行動,在程序上存在問題。

    當然,也可能是事發突然,檢察院進行了緊急授權,但更大的可能,楊江平私自做主簽發的逮捕證。

    作為紀委工作人員,強調的是執行命令。

    姚俊作為一名市紀委的副科長,他必須執行自己分管領導楊江平副書記的命令。

    這種命令的執行,即使出現錯誤,最後承擔責任的,主要是發出指令的領導。

    隻是,如果真的出現了明顯違反程序的錯誤命令,導致嚴重的後果,或是造成不良影響,對於具體執行者來說,也是一個工作失誤,會成為以後職務晉升的一個汙點。

    林岱當然要進行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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