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皇帝張明偉

698 哭窮(1/3)

    《明倭江戶停戰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倭國皇帝取消皇帝封號,改為倭王,向大明表示臣服,永不背叛。德川家為倭國世襲將軍,皆和倭王一起,受大明冊封才能繼位。

    第二,倭國割讓薩摩藩領土給琉球國,割讓九州島剩餘領地給大明。島上之倭人,準許在兩個月內變賣其未能帶走之財物,離開九州島。至於已為俘虜之倭人,須得服苦役五年贖罪。服役期滿,可返回倭國。

    第三,倭國賠償大明軍費等相關開支,共計金額為白銀兩萬萬兩。

    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倭國之便。

    如果白銀無法繳足欠款,可用黃金、銅、硫磺等物折價替代。

    第四,倭國開放所有地區,不但準許大明百姓前來做買賣,還必須是最優惠的待遇。如若明人牽扯倭國官司,明人之審判,當交由大明來審判,倭人不得定明人之罪!

    第五,為和倭國溝通之需,特派明使常駐江戶。所住區域,倭人不得擅自進入,安全職責亦派明軍負責。

    這份條約在倭國這邊簽訂之後,還需要大明皇帝同意。

    藍天保和戶部右侍郎以及兵部右侍郎商量之後,便和倭國這邊達成以下事宜。

    即倭王素鵝宮並德川家光選定之世子德川家綱啟程前往大明京師覲見,同時繳付第一批五千萬兩白銀,其中包括一部分硫磺和黃金以及銅,一起押解前往京師。作為交換,九州島上的倭人,即日起便可過海回到倭國。

    在這個時代,戰敗的代價,往往是滅國。而這份協議的簽訂,卻保證了倭國的獨立。雖然條件很是苛刻,但是德川家光也是接受了,至少也保證了他德川家能永遠掌握倭國大權。

    對於這份協議,參與談判的兵部右侍郎其實也有疑惑的,就問了主導這事的錦衣衛指揮同知。

    藍天保當時就笑嗬嗬地對他們說道:“如果滅了倭國,倭人都成了我大明百姓的話,我大明還要費心治理,就這窮山惡水的地方,根本就不值得。可通過如今這種方式,這倭國土地上的財富,我們不照樣可以拿走,惡人之名則由德川幕府背了。並且,我們大明的商品,也有一個可以售賣的地方,繼續賺取這裏的財富,不挺好的麽?”

    “藍大人英明啊,竟然有如此巧思,可為我大明以後征服他國之典範!”戶部右侍郎最是開心了,由衷地豎起大拇指道。

    隻有索取,不用付出,還能帶動國內的買賣,條條框框,都說明了,多好!

    事實上,這種事情,古代也有,比如女真奪取了北宋的北部疆域之後,也是扶持了一個傀儡皇帝。不過那時候,根本沒有這麽多細節的規定,屬於非常隨意的那種。

    也是因此,吳甘中才會非常佩服。

    藍天保聽了,笑著搖搖頭說道:“我哪有這等見識,都是聽國公平時閑聊,才學了一些皮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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