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1998

第1051章 不翼而飛的存款(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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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卻不料一審直接敗訴。

    法院給出了判定結果:

    對於270萬元存款丟失一案,華洲銀行石山分行應該判20%責任,江晴承擔80%的責任。

    理由是:根據《商業銀行法》,作為石山華洲行的職員李某某,無論是為儲戶代辦理財還是代辦存取款業務,本身就違反了相關規定,銀行監管不利,有錯在先。加之李某某還有侵占本行或客戶資金的行為,銀行沒有監管到位,更存在過錯。所以,應判兩成責任。

    法院認為:江晴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把存款單和身份證交給了李某某,雖然說是讓李某補填代辦相關手續,李某某也承認了是這麽騙的,但是江晴並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實,也沒有在存單上麵寫清楚,僅限於補填某項手續使用等字樣,作為成年人江晴應該預判到行為的風險,卻放任風險的發生,所以在本次損失當中存在重大過錯,江晴應該承擔八成的責任。

    判定結果一出,頓時在石山縣掀起了渲染大波。

    “我真是頭一次聽說去銀行取那麽大筆錢,本人不到場也不用開委托書的!隻要拿著存單和身份證就能給辦了,甚至不需要跟戶主確認的!”

    “聽說這個存單是沒有密碼的,一般銀行對這種存單都是非常小心的,尤其是填寫的資料。那個李明義連名字和電話號碼都寫錯了,銀行的工作人員也沒在意,簡直太離譜了!”

    “真是太可笑了,簡直是強盜邏輯!我們為什麽把錢存在銀行,難道不是為了安全嗎?!”

    但判定結果已然如此,說什麽都沒有用了。

    當事人李明義被判了,錢被他花了,銀行賠付江晴54萬元,就徹底畫上了句號。

    短短半個多月的時間,江晴手裏直接消失216萬元。

    江洋在得知這個消息後,立刻給大姐轉了216萬過去,並告訴她:已經委托於欣律師打官司了,銀行賠付了剩餘的錢,讓大姐不要再難過了。

    另一邊,江洋立刻拿起電話分別打給了高華和於欣。

    “我要關於華洲銀行這些年所有的官司,所有關於客戶投訴的案件。”

    就在江洋跟於欣商量如何跟華洲銀行掰手腕的時候,華洲銀行總行的行長宋利民自己找上了門。

    後果就可想而知了。

    江老板大手一揮,整棟藍鯨大廈所有職員全部上樓,眼睜睜的看著江老板“泄憤”。

    “泄憤”的方式很特別,沒有半句髒話,更沒有夾雜任何私人恩怨。

    話題很明確,意思更是明確。

    這等於直接告訴宋利民,你華洲銀行,被我盯上了。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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