巔峰之路方晟

第1250章(1/2)

    包括所有受傷的工人都是這種情況,不算工傷,不能參照工傷標準給予補助和賠償。

    倘若國內企業還能強行拍板,碰到中外合資、外企凡事都講法律條文,人家才不管什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特事特辦呢。

    責任追究更是繞不過去的坎兒。

    從掌握的信息來看,原現場指揮程振高盡到了應有的責任,該做的都做了,該提醒的也提醒了;陳景榮既是事故的領導責任,也是現場指揮的直接責任,兩死十八傷,哪怕撤職查辦都不過分。

    然而陳景榮雖是副廳級,卻由中組部直接安排下來的,連省委組織部都不太好過問,更別提銀山市委,包括許玉賢在內沒一個敢對責任追究問題拍胸口承諾。

    晚上十一點鍾,方晟、茅少峰和魯輝共同接待了死者家屬代表,兩家各出三人,九個人坐在中會議室裏,氣氛非常壓抑。

    兩家似事先已做過溝通,推舉一位叫吳方根的人負責談判。吳方根在省城有家水暖器材店,生意做得紅火,也見過世麵,能說會道。

    吳方根先強調兩位死者家庭困難程度,兩人都是家裏的頂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孩子仍在上學費用高昂等等,然後話鋒一轉提出三項條件:

    一是不在是否因工、責任界定等問題上糾纏,管委會一次性賠償四百萬;

    二是兩位死者的愛人,一位在超市打工,一位也在廠區上班,要求由管委會出麵安排到機關、事業單位,解決事業編製;

    三是兩家孩子一位十一歲,一位十三歲,要求管委會負責撫養到滿十八周歲,含生活費、學費和培訓費等,每年約五萬元。

    後兩項條件意料之中,大凡受害者家屬都會這樣提,死者已逝,為活著的愛人和孩子爭取最大程度利益。

    雖然有困難,經過討價還價和協商,最終基本都能達成協議。事業編製分參公管理、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四種,如果家屬咬住事業編製不放,可以塞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收入未必比在好的企業高;再不濟也能以工人性質作為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工資不受影響。

    撫養費可以從民政相關費用裏支出,負責到十八周歲沒問題,無非是每年費用該怎麽算的問題。

    但是每家四百萬賠償金太多了!

    雖說陳景榮強行推牆的命令直接導致兩名工人死亡,但客觀上工人們組成人牆抗拒執法是有錯在先,而且兩人並非柏麗歐員工,是衝著每人五千的報酬,那筆錢本身就有對衝風險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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