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片海

第135章 對駁公堂1(2/3)

    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是一個無區域性企業,“東方巨匠”商標在全國飾品行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特別是《創業比賽》後創始人的創業經曆,讓東方巨匠已經成為家喻戶曉的知名品牌。

    原告創建於1998年,前身為中州匠心珠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1998年1月11日,原告經中原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為了一家全國無區域性企業,主要經營範圍為生產銷售銀飾品、流行飾品、飾品配件等。原告是省電商協會會員單位,曾經三次被市人社局社會資源人力保障局評為“優秀創業項目”。2011年到2013年在淘淘網行業排名全國前10位。

    二、東方巨匠商標是在中國國家工商總局正式注冊的商標,合法持有人是原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1998年3月21日,原告方注冊了第6539616號“巨匠東方”商標(“圖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4類,注冊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O2O年3月27日止。在北京國家工商總局查詢係統中中文商標名為“巨匠東方”。2011年8月21日原告方同時再次對“東方巨匠”進行了重新注冊和增補,注冊了第8502426號“東方巨匠”圖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14類,增補商標為35類,網絡在線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在2015年9月之前,原告同時持有三個商標注冊證,兩個“東方巨匠”,一個“巨匠東方”,2015年9月28日,國家商標局核準原告方將第6539616號“巨匠東方”商標轉讓給被告。2015年8月16日,原、被告雙方共同在中州市公證處進行了第6539616號“巨匠東方”商標轉讓公證,並簽定了第6539616號商標轉讓合同。但是第8502426號“東方巨匠”圖案商標並未轉讓被告方,至此,原告依法享有上述商標的專有權。

    被告在長達兩年的時間裏,張冠李代,用“巨匠東方”商標冒用“東方巨匠”商標,對原告方造成了嚴重名譽侵害,原告方現在依法要求法庭支持,保護原告商標持有人的各項權益。並根據被告近兩年冒用“東方巨匠”商標批發、加盟的商品銷售總額進行雙倍賠償原告。”

    紀律師宣讀後由被告宣讀答辯書。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商標侵權糾紛一案【案號(2016)中一法民五初字第XX號】,現就被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如下答辯,請法院予以采納。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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