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火紅塵

交鋒2(1/2)

    主審法官歸納了原告、被告的陳述要點後,確定爭辯內容在於誰才是“張銀匠”商標的合法持有人,被告使用“張銀匠”商標是否合法;緊接著就進入了質證階段,對原、被告等提交的證據就其真實性、相關性、合法性進行論證。

    劉律師提供了商標轉讓合同、商標轉讓公證書、張銀匠14、35類商標注冊證、工商局商標係統查詢結果公證書、《煙火紅塵》著作權證明文件、出版社、網絡平台、影視劇等版權購買合同,胡柄權授權的加盟商加盟合同、胡柄權對外印有張銀匠的宣傳冊等一係列準備充分的材料。

    最關鍵性的法庭辯論開始了,劉律師首先發表了代理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保障商標合法持有人不受侵害的法律武器,從我方提供的多個證據足以說明原告才是“張銀匠”商標的合法且唯一持有人,享有合法專用權。而轉讓給被告的從工商局商標查詢係統中可以證實是“銀張匠”,這是嚴重的張冠李戴。在轉讓合同中原告也清楚標明轉讓的是第***號商標,而非“張銀匠”商標,在公證書及商標轉讓合同中從未提及到“張銀匠”字樣,在一個轉讓額度高達30萬的商標轉讓合同中,被告有義務去主動核實商標的各項合法事宜,工商局的商標公開查詢係統是公開透明的對公眾開放的查詢係統,在轉讓後的二年,被告也並未對商標提及異意,也就是說被告早已明知原告轉讓商標的品牌名稱,仍然主觀故意以假亂真,用“銀張匠”冒用“張銀匠”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保護法》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商標侵權。

    第二原告方提出的要求賠償1500萬元商標侵權費用,我方有切實、充份的依據。二年前張銀匠在省內加盟連鎖店已多達70多家,根據市場評估報告,品牌市值估價一千萬元,而原告法定代表人海燕女士著有《煙火紅塵》一書,該書是對“張銀匠”品牌最大的文化營銷和宣傳,目前該書實體書版權費用見合同已達500萬元。網絡版權按點擊收費,每千字5元,點擊量已達五千多萬次,網絡付費收入已達526萬元,而影視版權合同高達500萬元,這些影視劇、實體書中都是以“張銀匠”的創業、發展經曆為主線,詳細介紹了張銀匠的整個發過程,目前海燕女士在推廣上已經花費五百多萬元推廣費用(見各項單據),這些費用加起來已達2026萬元,都是真實可查有合法依據的。被告至今仍然在盜用“張銀匠”商標享用原告爆紅的網絡和影視作品為該品牌帶來的紅利,而被告方近二年利用張銀匠為商標的銷售收入多達一千多萬元,我方隻要求被告支付其中的三分之一賠償費用,合情、合理、合法。謀取高額暴利純屬無稽之談。

    答辯方:審判長、審判員我方於2015年8月與原告方簽定商標轉讓合同,轉讓品牌當時雙方洽談即為張銀匠,而不是銀張匠,簽定的合同、公證也是“張銀匠”商標的轉讓合同,如果這是銀張匠合同,原告方則涉嫌合同欺詐,我方有權起訴。

    二、隻是虛擬事物,不能做為衡量品牌價值的參考。原告方提供的各種版權合同我方對此提出異議,有權懷疑其證據的真實性。要求法庭調查其合法真實性。

    三、我方有見證人到場可以證實商標轉讓時原、被告雙方洽談的是“張銀匠”的商標轉讓合同而不是“銀張匠”的商標轉讓合同。要求我方證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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