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

429 版權作用(1/3)

    在娛樂行業裏,歌手和演員到底誰更加掙錢,其實這是一直都在爭論的話題,演員一部電影就可以拿到一千萬美元的片酬,但歌手一張專輯卻很難賣出一億張的銷量——而且就算賣到一億張也還要層層分紅下來,到歌手手中就更加稀少了。

    其實嚴格來說,歌手如果經營有道的話,短期內是比演員掙錢的,而長期來看演員則更為掙錢。歌手的收入一般分為三塊,專輯、演唱會和廣告。

    首當其衝是專輯收入,與電影票房的理論相同,專輯收入必須由發行商、製作方、歌手、經銷商等幾個部分進行分成,一般來說歌手分成是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之間波動,剩餘部分則由其他環節互相瓜分,像百代唱片這樣又負責製作又負責發行的,投資更大收入也就更高。專輯收入是唱片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對於歌手來說,專輯的收入是最基本的,在總收入之中卻隻是很小的一部分。

    如果一名歌手想要依靠專輯來掙錢,那估計就要餓死了,真正掙錢的是後麵兩塊領域。

    在歐美娛樂圈,藝人很少直接接拍廣告,因為藝人普遍認為廣告有損自己的形象,在二十一世紀以前,藝人接拍廣告甚至被認為是一種墮落、廉價的表現,即使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後願意出演廣告的藝人依舊不多。那麽歌手這一塊的廣告主要是講植入廣告,類似於拍攝音樂錄影帶中使用某廠牌的汽車,又或者是巡回演唱會的讚助商,還有就是讓自己的歌曲成為廣告背景音樂,這種類型的廣告往往能為歌手帶來龐大的收入,並不比二線演員的片酬遜色。

    演唱會一直都是歌手最為掙錢的部分,一次六到九個月的巡回演唱會,收入邁過千萬門檻十分輕鬆——而且是指扣除各方麵分紅之後的歌手收入,甚至許多大熱的演唱會,將場次和時間拉長,上座率又有保障,收益過億也不是不可能的。除了巡回演唱會之外,大大小小的商業演出也是收入的大份額部分。

    所以說,歌手出專輯從來就不是為了掙錢,而是為了贏得足夠的關注,為後續伴隨而來的廣告和演唱會做準備。在這一點上,其實模式和電影製片公司是一樣的,由於電影製片公司的票房分紅需要與發行商、院線、劇組瓜分,所以一般票房分到電影製片公司手裏已經所剩無幾了,能夠保本就是賺到了,電影製片公司真正掙錢的是後續錄影帶租賃、有線電視台重播、周邊產品,這幾乎占據電影製片公司收入的百分之八十。歌手也是如此。

    不過有一點例外,那就是版權收入。版權是十分特別的一個部分,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版權擁有者擁有對作品的全權處理權利,收益自然也是其中一部分。首先版權在專輯製作過程就會產生一筆費用,這筆費用是發行公司和詞曲創作者之間瓜分的;其次歌曲在進行傳播過程中,無論是電台播放、電視播放,還是電影、廣告使用,簡單來說,任何一個公共場合隻要播放了這首歌就必須支付相對應的版權費用,而這筆費用都是屬於版權所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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