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當空照中華

第四十三章 鹽官鹽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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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鹽商則采取許可製,通過發放執照來征收鹽稅,通過給予鹽引來調控配額。

    這樣一來,鹽商想要拿到較大數量配額的食鹽,就隻能聽從朝廷的招呼,或者以相對高價直接購買,或者以運糧到九邊換取可以免征鹽稅的鹽引,如此一來開中製就能夠繼續推行了。

    而且朝廷統一收購的食鹽,也可以通過批發給相應地區中小鹽商零售的方式,調控市場上的鹽價,不至於讓老百姓吃不上鹽。

    這樣的政策,當然有疏漏之處,對鹽場和鹽商可能也不公平,但是朱大明如今考慮的,不是公平不公平的問題,而是通過食鹽專賣製度,讓鹽場和鹽商能夠更好地為朝廷所用的問題。

    事實上,開中製並不是明朝的時候才有的,早在宋朝的時候就已經廣泛施行了,宋太宗趙光義的時候,為了鼓勵商人運糧到西北邊境,就開始施行鹽引製度,商人將若幹糧草運至邊關,可以得到一張鹽引,憑借這張鹽引到指定鹽場,可以領取一引鹽,然後憑引販賣獲利。沒有鹽引,那就是私鹽,而販私鹽在曆代都是重罪。

    這個製度到了宋仁宗的時候,有了改變,商人可以直接花錢向朝廷購買鹽引,但是此時的鹽引不是領鹽的憑證,而是購鹽的憑證,有了鹽引才可以購買和銷售食鹽。

    這個時期,鹽引成了商人經營鹽業的憑證,通過購買鹽引獲得經營鹽業的許可,而且在商人之間還可以相互轉讓。

    到了明朝,一開始為了消弭北方邊患,鼓勵商人運糧到北部邊境,采取的是宋太宗時的做法。

    到了後來北元徹底衰落,朝廷對長城以外的異族采取羈縻政策,開中法隨之被廢,朝廷對待鹽務就采取了宋仁宗時的做法,直接出售鹽引,有了鹽引才有運輸和販賣食鹽的資格,朝廷則在出售鹽引的同時,對鹽場和鹽商征收鹽課,也就是鹽稅。

    由於發售鹽引已經收取了銀子,所以朝廷定的鹽稅並不高,三十稅一。

    跟後世比,這個稅率簡直低到令人發指,就這樣一些鹽商還是不知足,勾結鹽官、鹽場一起偷稅漏稅。

    最可恨的則是,萬曆後期鹽引由戶部發售改為內廷發售以後,濫發鹽引的問題日益嚴重。

    特別是到了天啟年間,遼東邊患越來越嚴重,發售的鹽引原來越多、越來越低廉,而鹽引的有效期也是越來越長了,有的甚至長達五十年。

    這些做法屬於典型的殺雞取卵、寅吃卯糧,一點也不給後人留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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