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國重工

第八百四十八章 做一個交易(2/3)

    “博瓦德先生的意思是說,在歐盟心目中,石油公司比製造業公司更重要?”海因茨爾問。

    博瓦德豈會去背這個鍋,他聳聳肩,說:“我想說的是,你們是同等重要的。但在鑽井平台這件事情上,你們浪費了太多的時間,也就難怪比爾圖公司要考慮與中國人合作了。”

    “我理解歐盟的難處。”海因茨爾說,“不過,我認為歐盟可以利用這個項目與中國人做一些交易。”

    “什麽交易?”

    “用開放海洋石油設備市場作為條件,換取中國人向歐洲企業開放風電市場。”

    “風電?”博瓦德一愣,“中國什麽時候對我們關閉風電市場了?”

    “他們的確沒有禁止歐洲企業參加他們的風電場建設,但他們對風電特許權招標規定了嚴格的國產化比例,要求在中國境內建設的風電項目,設備國產化程度必須高於50%,我們認為這個規定是不合理的。”海因茨爾說。

    博瓦德點點頭:“我知道這件事,歐盟也針對這件事與中國進行過交涉,……我的意思是說,我們目前仍然在交涉。不過,中國人提出他們的風電場是享受政府津貼的,因此有權提出國產化要求。目前,我們雙方在這個問題上有很大的分歧,不是短時間內可以解決的。”

    世貿規則是一個很複雜的體係。從一般原則來說,世貿締約國應當給予外國企業以國民待遇,也就是不能在商品和服務的采購中對外國企業采取歧視態度。在這樣的原則下,強製規定國產化比例就是違規的。

    但是,世貿協定對上述規定又提出了例外條款,那就是涉及到政府采購的情況,本國政府是可以采取國貨優先政策的。風電場的建設,屬於商業行為,不算是政府采購,但風電上網卻是享受政府補貼的,所以又具有政府采購的特點。

    再至於說到風電補貼,同樣是不違反世貿規則的。因為風電屬於可再生能源,為了控製溫室氣體排放,國際社會鼓勵各國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鼓勵手段之一,各國政府可以對可再生能源給予必要的補貼。

    歐盟各國對於風電同樣有補貼政策,丹麥環境部從1979年開始就對風機購買者提供30%的補貼,後來又在上網電價上給予補貼,這才促成了丹麥風電產業的大發展。

    中國的風電產業起步較晚。上世紀80年代,歐洲開始大規模發展風電的時候,中國僅通過引進技術建設了幾個小規模的實驗性風電場。90年代,中國積極推動風機國產化,通過與國外風電製造商建立合資企業等方法,引進消化吸收國外的風電製造技術,並逐步形成了自主開發設計製造大型風機的能力。但在這個階段,中國國內的風電建設規模與西方國家相比,依然是微不足道的。2000年,全球風電總裝機容量17800兆瓦,中國僅有344兆瓦,占全球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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