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鋒

第2628章 清能之貸(2/3)

    “噢,‘清能貸’!”於煜似早有了解,微微頜首。

    “一種貸款麽?”談戎問道。

    李子冰唯恐於煜不知情,做了很詳細的解釋:“‘清能貸’全稱是清潔能源項目貸款,但又非銀行獨家承擔,而是跟科技能源公司聯手開發的金融產品……”

    沿海地區富庶的農村幾乎家家獨門獨院,自然就有閑置的屋頂。如果在屋頂安裝清潔能源發電設備,充分利用海邊的海風、陽光進行風力和太陽能綜合發電,一部分自己用,多餘的電賣給電網公司,還能拿到正府的清潔能源補貼,真是一舉三得!

    於是各個新能源科技公司應運而生,到農村宣傳口號是:投資不花錢,租金收益20年,20年後屋頂電站送給您!

    字麵理解意思是農戶屋頂安裝清潔能源發電設備不需要投入本金,每月固定拿到租金,而且收租20年後屋頂那套設備歸農戶所有。

    有人給廣大農戶算了筆賬,即按每平米30元租金計算,每月可獲得四百元收入,一年近五千元!屋頂嘛閑著也是閑著,發電自用還能賺錢,何樂而不為?

    然而看似穩賺不賠的屋頂租賃生意,裏麵隱藏了一個巨大的坑——發電設備租賃協議。

    什麽意思呢?

    新能源科技公司對農戶說,我把發電設備租賃給你賺錢,OK,但有一點公司暫時拿不出這麽多錢,所以跟銀行達成協議,由你們農戶到銀行申請“清能貸”,用貸款去購買發電設備;每月貸款本息由新能源科技公司歸還,發電產生的收益、正府補貼也歸新能源科技公司所有;等到貸款還清後,所有收益都歸農戶。

    聽起來還是沒問題,農戶隻出麵名義上借了貸款但不負責償還,每月仍拿固定的租金收入。

    然而陷阱就在細節裏。

    要知道“清能貸”貸款主體是農戶,銀行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說到底是農戶的債務,跟新能源科技公司沒關係。之所以願意幫農戶還貸款,新能源科技公司的依據是設備租賃合同,那是雙方的約定,不是法律。新能源科技公司主動幫農戶還貸款,銀行樂見其成不管那麽多閑事;然而一旦沒人還貸款,銀行就隻拿著借款合同找借款人。

    按理說新能源公司所搞的租賃生意也有利可圖,應該履約歸還設備貸款且盡心盡責做好設備維修維護吧?

    錯。

    一方麵新能源科技公司虛報發電設備價格,比如一套設備價值10萬卻讓農戶借30萬“清能貸”,銀行方麵巴不得借得越多越好;另一方麵當農戶用戶足夠多比如達到5000人,刨去成本新能源科技公司手裏就有十多億,試問靠微薄的發電差價什麽時候才賺到?

    還不如直接宣布破產卷款跑路!

    回過頭一梳理,新能源科技公司也沒違約,雖然破產跑路但貸款買的設備仍在農戶家。問題是二手設備能變現多少錢?貸款結結實實30萬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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