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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隻有女性可孕育子嗣。
而對於林月來講,她心裏也是想一直維係下去母係社會的。而要想長久的維持下去,除了思想教化外,還得把財產和權利牢牢的掌控在女性手裏。
林月便在跟湖部落女性討論大/統/一後,對於湖部落的各項管理時,把隻有女性可擁有繼承權的條文,明確的寫在了律法上。
不過最開始林月提出來的時候,還遭來了參與討論的湖部落女性的一致不解。
“月,為何要多加上這條?”
“對呀,本就隻有女性才能繼承財產的。”
隻有女性能孕育子嗣,也由女性來撫育子嗣,所以湖部落的女性並非是反對這條律法,而是她們覺得這事毫無增加的必要。
畢竟對於目前極為追崇血緣的人類來講,女性繼承財產本就是天經地義的事。
隻是有些事,林月現在實在不方便說,她便隻笑道:“也就多幾句話,加上也無事。”
這條律法是極度符合眼下的社會背景,參與討論的那些湖部落女性又習慣了聽從林月的安排,因此便也沒再說什麽了。
而這份律法派發到各小城後,很快便被貼在了辦事處的宣告欄上。
不僅如此,辦事處的管理員還按照林月的要求,把它加入到了思想教化中去。
作者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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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緒
律法在各小城推行的很順利,尤其是隻有女性擁有繼承權這一條。
要知道子女隨母,由母撫養,以母係計算氏係,是各部落一直以來的傳統。甚至在最開始的族外婚時期,還出現過男性即便外出求偶,死後仍埋葬回自己部落的習俗。(1)
於是便時常出現子女隻知其母,不知其父。
因此,在生產力水平低下的原始環境下,各部落為了團結和保護全體人員,財產便隻能由按母係傳遞。
而在這種情況下,同一祖母的後代便基本都生活在一起。
就像夏和秋兩姐妹一直生活在一起,於是她們所生的子女也跟著生活在一起。直到後代繼續繁衍擴大後,再分離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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