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應用文(精)

第1章 公文(1)(2/5)

    第二節 常見公文的分類

    每一份公文都有各自的名稱。公文的使用範圍很廣,各種性質、各種類型的機關與組織在工作活動中都需要形成和使用各種公文。為適應種類機關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的需要,為了實際管理公文和研究問題的方便,需要對公文進行分類。

    一、從行文關係上劃分

    行文關係,就是指根據機關的組織係統、領導與被領導和職權範圍等所確定的文件授受關係。從收文機關與發文機關之間的工作關係來分,可將公文分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

    (一)上行文

    是指下級被領導機關向它所屬上級領導機關發送的文件,即自下而上的行文。

    (二)平行文

    是指同級機關或者不相隸屬的沒有領導與被領導關係機關之間的一種行文。這些機關在相互聯係或協商工作時,一般都使用公函等作為平行文。

    (三)下行文

    是指上級領導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的一種行文,即自上而下的發文。

    二、從文件的秘密性質和閱讀範圍來劃分

    公文的內容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反映了黨政機關、軍事機關等對於工作的決策、部署和一些重要的活動情況。其中,有一部分涉及政治、經濟、軍事和技術機密,需要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保守機密。因此,有些公文可以公開發布,有些公文的閱讀範圍則需要有所控製。按公文的內容是否涉及黨和國家的秘密、涉及秘密的程度以及公文所限定的閱讀範圍,可劃分為秘密公文、公布公文和普通公文。

    (一)秘密公文

    是指內容涉及到黨和國家秘密,需要控製知密範圍和對象的文件。根據公文的保密程度,又可分為秘密、機密、絕密三種,通稱“三密”公文。密級越高,傳送、閱讀和保管的要求也就越嚴。

    (二)公布公文

    是指向人民群眾和國內外公開發布的公文。這類公文大多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領導人的講話等,需要人民群眾家喻戶曉的,可以在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媒體進行傳播的法規文件和其他文本形式。

    (三)普通公文

    是相對秘密文件而言的,從這個角度說,也可稱非密文件。這類公文可以供單位內部的員工閱讀,閱讀的範圍比較寬,但一般隻限於本機關、組織內,不對外公布,不向國外傳播。

    三、從文件的製發機關和作用來劃分

    按文件的製發機關和作用可以將公文分為法規性公文、行政公文和黨組織的公文。

    (一)法規性公文

    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製定與頒布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文件。法規文件包括法律文件、法令文件和行政法規文件。

    1.法律文件。法律文件體現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是靠國家強製力來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則。它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也是管理國家、調整社會關係和經濟關係的工具。法律文件在我國是由行使最高立法權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立法程序製定的。

    2.法令文件。是指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所製發的公文,通常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的名義發布的。

    3.行政法規文件。是由國務院和地方行政機關,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規的製定程序製定的關於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交等各類條例、規定和辦法。

    (二)行政公文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處理日常工作使用的文件,具有行政指揮、領導和公務聯係的作用。

    (三)黨組織的公文

    是指由黨的機關和組織製發的文件。它反映黨的領導、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等活動。

    四、從文件的使用範圍來劃分

    從文件的使用範圍來劃分,又可分為通用文件、專用文件和技術文件。

    (一)通用文件

    通用文件是指在黨、政、軍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組織中,普遍使用的文件。通用文件包含法定公文和常用應用文兩大類。

    (二)專用文件

    是指在一定的工作部門或一定業務範圍的工作活動中,根據特殊需要專門使用的文件。這類文件隻產生於某些專門的職能機關或部門,服務於一定的專業對象,具有專指的內容、特定的格式和編製程序,因此有很強的專業特點。

    (三)技術文件

    是在科研、設計和生產建設部門進行自然科學研究、生產技術研究和基本建設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件。

    第三節 公文的寫作與處理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對公文的統一非常重視,1950年4月,中央辦公廳頒發了《關於統一文件紙形與格式的規定》。1981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其中第三章對公文的格式作了具體的規定。1993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總結實際辦文部門的經驗,重新修訂發布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將公文文種調整為12類13種。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現代政治、經濟生活的不斷發展、辦公程序的簡化,國務院辦公廳在2000年8月24日又重新修訂了公文文種,將公文文種調整為13類:(1)命令(令);(2)決定;(3)公告;(4)通告;(5)通知;(6)通報;(7)議案;(8)報告;(9)請示;(10)批複;(11)意見;(12)函;(13)會議紀要。重新修訂後的公文文種更加體現了法製觀念,提高了辦事效率與公文質量。

    一、公文的寫作要求

    寫作公文尤其是與政治、經濟有關的公文,要求觀點明確,條理清晰,簡練暢達,通俗易懂,減少語言文字理解上的困難,增強公文的可懂性。

    (一)公文內容在政治上的正確性

    公文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重要工具,是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體現。在撰寫時,必須保證觀點在政治上的正確性;為觀點服務的材料、論據、情況、措施、要求等,都要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製度相吻合,以確立公文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對所發生的事物或事件的是非曲直,都應明確表態,不能模棱兩可。

    (二)公文內容上應實事求是,按客觀規律辦事

    作為作者,在撰寫公文時應深入實際,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實事求是是黨的優良傳統,是黨的思想路線的核心。要撰寫有分量的高質量的公文,必須努力地學習新的知識,經常地分析、研究新問題,及時掌握新情況抓住實質性的問題。隻有提出的問題有針對性,發出的指示和製定的措施才能有效地指導工作,有的放矢,才能使公文成為真正能指導實際工作的重要工具。

    (三)公文要求文字簡練,明白通暢,層次清晰;詞章要保持一定的邏輯性,標點符號正確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加入書架
別猶豫,趕緊下載微風小說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