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色專案組

第二十節 悲慘的事實(1/3)

    在那一場爆炸中,相信三樓黑布裏麵就是六位被害人的殘肢,如果沒有這顆炸彈或許還能夠從裏麵提取DNF,來確定六位死者的身份,進行偵查!但是現在,恐怕骨頭都炸成粉末了。

    我醒來後也才明白,原來凶手既是想殺了我們,也是想看我們狼狽的樣子,利用兩顆定時炸彈來折磨我們的心靈,這個凶手夠難纏。

    我曾經在美國的聯邦局聽一位聲名遠赫的博士講過。他說偵查刑事案件就如建造一張桌子一樣,四個桌腳都非常重要,不管桌麵怎麽漂亮,如果桌腳不穩,再好的材料也無法造就一張好的桌子。

    在刑事偵查上來說,這四根支柱是現場,物證,人證,還有運氣。沒有這四根支柱,案件就很難偵破。

    現場步驟要絕對正確,現場判斷要十分準確,現場重建一定要合乎邏輯。現場一定要完善保護,在收集物證程序仍未結束,前非辦案人員絕對禁止進入現場,其中包括非本案警員,長官及記者等。所有進入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

    物證是破案的關鍵,偵查首先要收集有效的物證,物證是否有法律及科學價值與效用,在於是否能與案件相關或連接線索。

    近年來警政界越來越重視物證,從而產生一種反常現象,一些警員覺得要破案就要靠物證,於是將現場大小物件都帶走,警察局反而變成搬家公司,任何案件都收集了四、五百件物件,從天花板到地板都搬進化驗室,讓化驗人員判斷。

    但是,如果化驗人員沒有親自到現場的話,他們也無法確定哪些是有用的物證。有時99%的都沒有用,真正有效的物證反而埋沒在這些沒有用的東西裏麵。所以,培訓警務人員辯識物證價值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方麵,也應提升鑒識人員的水準,增添儀器,增加經費,才能讓化驗室真正發揮作用。

    偵查刑事案件的第三根支柱是人證,意即從各種消息麵獲取證據與線索,以尋找案件的證人。以往的警察是以屈打成供的方式來偵訊,但是隨著社會變遷,警察不能再將所有的嫌犯都帶回警察局偵訊因此,警方必須學會如何和社會各界合作,從受害者家屬,嫌犯,線民,臥底警員以及媒體等不同來源得到線索。得到線索後還要判斷其真偽,再順藤摸瓜找到人證,獲取有效的證詞。

    第四根支柱就是要有運氣,任何從事刑事偵查的人都知道,運氣很重要。運氣並不會憑空而來,偵查人員要抓住機會,要有能力辨別這些隱含著運氣的機會,而這種能力要從辦案的經驗中逐漸累積而成。例如,現場剛好遺留一隻腳印,如果沒有當場發現其重要性並及時保留,很可能就會被毀滅而永遠消失。如果我們能夠找出並加以顯示,很多人會說這是運氣,但是你必須仔細搜尋,才能掌握這樣的運氣。

    有時,外勤的偵查員很賣力,內勤的化驗員也很稱職,現場處理得很好,也收集到幾千條線索,但是如果沒有運氣,無法組合這些有利條件的話,就象在玩拚圖一樣,會因為缺少一些關鍵的圖片,而無法完成整個圖案。處理現場的經驗是無法從書本上學到的,必須要從偵查過程中不斷地吸收積累而成的。

    現在這起案件,以上四種我們都沒有掌握,命案現場被炸成了灰燼,人證一個都沒有,被害人的身份也無法確定,也沒有人來報失蹤人口案,物證更是都不知道從何尋找,如果物證也是在那棟別墅,也肯定被炸的不成樣子,化驗人員也不可能化驗出來,找尋起來,也不是一個簡單的事情,至於運氣......我專案組的運氣也實在太背了些.....我實在沒想到,凶手居然來了一個連環套,炸彈裏麵還有一個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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