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光十色說曆史

也談監察分肥定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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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權,實質上就是管官的權。可以按職守,管住官員不法獲利的手,也可以跟這隻手聯起來,一起獲利。從利益角度,與其辛苦盯住官員,嚴防死守,不如兩下合作,一起分肥。誰也不是傻子,當然容易想明白這個道理。監察官沒有具體的行政權,卻可以監管行政官員行政權的行駛,被監管者把自己的行政權的好處,分出一部分來,給監管者,於是皆大歡喜。近來反貪局總是出事,山西有的反貪局長借機索賄,陝西有的反貪局大搞攤派。還有湖南有個地方的紀委書記,借雙規要錢。其實,他們走的就是古代某些監察官的老路,把監察權變成了牟利的工具。記得很多年前,一個地方的審計部門的官員跟我說過,我們做審計,先是要查出問題,然後再查出感情。查出了感情,被查部門的好處,我們就都有了。不信,查一查地方審計、紀檢部門定點監察的部門,看看這些部門的福利,是不是也分給這些監管部門了?

    幹什麽吃什麽,一向是我們這個民族的不良習慣。在這種習慣裏,權力的行使,是最大、最肥的飯碗。正是由於這個緣故,古代的製度設計者,才想出了監察權的分立高招。但是,在帝製條件下,監察官隻對皇帝負責,權力沒有平行監督。監察官可以監督別人,別人卻難以監督他們。隻有不長眼的監察官碰到了皇帝的心腹,才會觸黴頭。這樣的監察官,若要不濫權,隻能靠自身的自律。可是,人的自律,恰恰是最靠不住的東西,隻要利益足夠大,誘惑足夠大,即使監察官本人能扛得住,他們的家人也未必是刀槍不入的金鍾罩鐵布衫。傳統帝製的製度環境,沒有媒體,也就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社會輿論。官員的升遷更迭,在製度上沒有多少民意的成分。監察權流為分肥權,基本上是一個規律,哪個朝代也難以幸免。這個規律,叫什麽定律呢?就叫監察分肥定律吧!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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