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舉報全力徹查!一貧如洗的他正義凜然?

第1072章直接幹預辦案(1/2)

    針對魏安國和駱光明一案,東寧市政法委書記龔泰然曾組織召開過公檢法聯席會議,親自聽了案件的情況匯報,認為江元德、徐寧來兩個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駱光明和魏安國兩個人的行為造成樂飛鵬被敲詐勒索1000萬元,構成濫用職權罪。

    涉嫌濫用職權罪,魏安國和駱光明被江寧區檢察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來兩個人被刑事拘留,七天後被批準逮捕。

    在樂飛鵬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中,江元德多次向時任江寧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駱光明及魏安國等人反映,因為樂飛鵬的問題使公司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希望公安機關能在偵辦樂飛鵬、劉景同的案件過程中,幫助自己挽回損失。

    駱光明獲知樂飛鵬將於當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的消息後,便電話通知了江元德,江元德提出馬上安排徐寧來與樂飛鵬就賠償問題進行交談。

    駱光明遂將魏安國的聯係方式提供給江元德。

    魏安國按照駱光明的安排帶徐寧來至監視居住點樂飛鵬的房間與樂飛鵬交涉,並讓負責看管的輔警離開房間,隻留下徐寧來與樂飛鵬兩個人。

    在兩個人交談期間,魏安國曾進入房間,督促樂飛鵬盡快就損失問題與江元德達成協議。

    江寧區人民法院負責此案件審理的法官認為在偵辦案件過程中,駱光明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利用職權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認定駱光明違反規定向江元德泄露辦案秘密,安排江元德、徐寧來等人至監視居住點會見樂飛鵬、劉景同,並指使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給予幫助。

    致使江元德等人利用公安機關可采取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的影響力對樂飛鵬、劉景同施加壓力,就經濟賠償問題達成協議。

    這樣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信譽、執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魏安國身為江寧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教導員,在偵辦案件過程中違反辦案規定,安排與案件無關人員徐寧來與樂飛鵬會見、談判,並將負責看守的輔警支開,為兩個人談判提供便利。

    在談判過程中,魏安國還進入房間對樂飛鵬進行言語勸說。可見魏安國明知他人意圖通過公安機關的職權來挽回經濟損失,仍然積極提供幫助,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損害了國家機關信譽、執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審理,江寧區人民法院判處駱光明、魏安國犯濫用職權罪有期徒刑一年。兩個人進行上訴後,東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魏安國和駱光明在舉報信中提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就有消息說是時任東寧市政法委書記龔泰然一直在關注案件情況。

    讓人意外的是,江寧區人民法院和東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樂飛鵬案受害人江元德和中間人徐寧來,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但是駱光明、魏安國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提供便利,被認定構成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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