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四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條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零六條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八條 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九條 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一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條 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第四百一十三條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後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