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二百九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五條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二百九十六條 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第二百九十七條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八條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酌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二百九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條 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條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條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三百零四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零五條 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三百零六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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