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監護職責是一種監護保護責任,撫養是一種供養責任,實質內容重在金錢和其他物質上的供給。對父母來講,履行好監護職責的前提是要明確監護的內容和監護人的禁止性行為。

一、父母履行監護職責的前提

1.為中學生創設和諧的家庭環境

家庭環境對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和諧的家庭環境能夠使監護人更好地履行監護義務。家庭環境包括家庭結構、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家庭生活方式三個方麵。良好的生活方式包括良好家風,規範的家庭生活製度,勤勞節儉的生活作風,幹淨整潔的家居環境。父母應該給子女創造和諧家庭環境,履行監護職責。

2.父母要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我國法律將監護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和實施家庭教育指導上升為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是父母履行監護職責的前提和保障措施。

二、父母對中學生的監護職責

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他們要履行法律規定的一般性的監護職責,即:(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束和教育。(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7)承擔因不履行監護職責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侵權行為而給他人造成損壞的賠償責任。中學生的父母要清楚地了解自己承擔的監護職責,履行好監護義務。這裏尤其要強調的是,父母要尊重並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為他們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提供保障,不能讓其失學、輟學。

三、父母實施監護的禁止性行為

父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中學生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時,禁止實施以下行為:

1.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製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麵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點:(1)社會容忍度高。(2)行為的隱蔽性。(3)過程的反複性。(4)後果的不確定性。

2.虐待、遺棄

虐待、遺棄兒童是我國憲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虐待兒童指對兒童有撫養、監督義務及有操縱權利的人,做出足以對兒童的健康、生存、生長發育及尊嚴造成實際的或潛在的傷害行為,包括各種形式的軀體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視及對其進行經濟性剝削。遺棄是指以不作為方式出現的,對因患病、年幼、殘疾等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作出的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虐待、遺棄未成年學生都要受到法律的懲處。

3.歧視

父母不得歧視未成年學生。未成年學生不能因種族、膚色、相貌、性別、健康、語言、學業等受到父母的歧視。

未成年中學生的父母依法履行行使監護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幹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