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按學曆、職稱定工資,也是因為學曆、職稱反映勞動者的水平,標誌著能夠提供怎樣的勞動。學曆、職稱是有明確要求的,也就是規定了勞動的質量。一個合格的大學畢業生、工程師,隻要身體健康,勞動態度正常,就會在勞動中作出相應的貢獻。至於名實不副的,在實際中會作相應的調整,或是破格提拔,或是降級使用,甚至解職。至於當前由於勞動人事製度、工資製度不健全,不能這樣做,則是另一個問題了。

    三、在勞動力市場上,公有製企業的工資水平要和其他企業的工資保持大體統一的標準,這不是說明了工資是勞動力的價值,而不是按勞分配嗎?

    這是多種經濟共同存在的條件下勞動力市場化給按勞分配實現帶來的新特點,並不能否定按勞分配的本質。按勞分配這種社會主義的分配關係的本質是不存在剝削,在作了必要的社會扣除後,勞動者按提供的勞動的量這一標準獲得等量或不等的收入。但是,在新創造的財富中,扣除和分配究竟應如何劃分,分配的最低、最高限額應如何確定,因勞動量不等而引起的分配所得的差距又應如何確定,則不屬於按勞分配的本質問題,而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存在多種經濟成分的公平競爭,在勞動力市場上也一樣。因此,國有企業在確定工資標準時(包括工資上、下限額的絕對水平和工資級差的相對水平),都要參照其他企業的實際水平,保持大體一致的狀態。在工資製度、工資形式上也可參考其他經濟成分企業的做法。不過,這樣並沒有改變公有製企業按勞分配的實質,僅僅影響了工資水平和工資差額的確定,不能因此認為按勞分配已被按要素分配代替。

    四、我國現行工資中以最低生活費用為最低工資標準,這哪裏是按勞動,不正是按勞動力再生產費用確定工資嗎?

    我們應該弄清楚,按勞分配要通過工資來實現,但現實的工資並不僅包括按勞分配,還包含其他的因素。國家的工資政策除了主要依據按勞分配的要求以外,還包括著其他因素。例如,獎勵工資中就包含有剩餘價值(利潤)的一部分。確定基本工資、最低工資是給分配劃定的最低限,並沒有回答怎麽按勞動量分配。規定最低工資包含著社會保障的含義,病假工資更是一種社會保障而不是按勞分配的收入。再如,為了鼓勵支持邊疆,設有邊疆補貼。其實現行的勞動工資製度和政策是由人製訂的,不能拿它來論證客觀規律,現行工資製度還存在平均主義和分配不公的因素,需要逐步改革。

    我國當前社會分配中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同時並存,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中職工除了按勞分配收入之外,也還存在其他收入,按勞分配的實現形式中出現新的變化和發展,這有待於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原載《理論前沿》1998年第2期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