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國的海洋戰略

    長期以來直至現在,中國一直實行“近海防禦”的海上戰略。從實際情況看,這一戰略在建國以來相當長的曆史時期內,與中國海軍力量的水平和海洋戰略環境是基本上適應的,並在一段時期內曾對海軍裝備發展起到過發展牽動作用。此外,建國後中國的戰略重點和國防資源長期放在陸疆方向處理來自列強的重大安全威脅上。20世紀50年代的朝鮮戰爭,60年代初的中印邊境戰爭,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的越南戰爭,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的中蘇邊境軍事對峙,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的中越邊境軍事衝突,等等。這種情況在客觀上限製了海洋方麵的發展。此外,中國的艦船工業水平不高,國力不強,隻能製造近海小型海軍艦船,再加上西方列強對華軍事禁運,無法向國外購置尖端軍事技術。我國也不得不采取“近海防禦”戰略。然而隨著高科技的發展,“近海防禦”戰略已經不能有效地保衛中國的海洋國土和海洋權益,不能適應中國海軍新的使命和作戰需要,並已落後於國際海洋法的發展變化。因此,中國亟需進行海洋戰略審議,發展和製定適應中國海洋戰略環境、有利於發展建設21世紀中國海疆的新戰略。

    二、戰後國際海洋法的實踐及其對中國的影響

    上麵分析了海洋法理論的新發展對中國的影響。但是,從戰後海洋劃界與大國海疆戰略的實踐來看,其對中國的海疆現實與海洋戰略也產生了較多的負麵影響。在大陸架製度上,海洋劃界實踐的案例,例如英國與法國的英吉利海峽劃界案、地中海劃界案、美國與墨西哥的墨西哥灣劃界案等,更多的采取了等距離“中間線”原則,這與中國在東海劃界中堅持的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相悖。此外,中國東海的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又與南中國海必須堅持的公平原則矛盾。南海其他周邊圍家正是以大陸架延伸原則或鄰近原則來侵蝕中國在南沙群島的主權的。

    當然,更主要的是戰後東亞國家和地區爭奪近海權益日益激烈的現實,不利於中國。20世紀70年代初的世界石油危機後,各國認識到開發本國近海油氣田的重要性。作為海洋大國的日本更是不甘落後,在事實與法理上強化其海洋製度。正是在20世紀70年代初,日本采取了“先占原則”,對中國領土釣魚島進行了片麵的“事實與有效的控製”。那時中國處於“文革”內亂頂峰時期,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還在為聯合國的席位爭鬥。事實上,回顧日本在明治維新後的海洋戰略,我們可以對日本的海洋政策與海上霸權理論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從明治維新起,日本迅速崛起為近代海洋大囯。1895年的甲午海戰,奠定了日本在東亞的海上霸主地位。與其他近代帝國主義海洋大國一樣,日本很早就確立了其海洋製度,1870年明治政府宣布了3海裏的領海寬度。這一領海製度堅持了百餘年。1958年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後,日本批準了《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和《公海公約》。日本在戰後采取與美蘇等海洋超級大國相同的海洋製度,就是為了盡可能在其他國家的近海保持其捕魚的權利。據統計,目前世界上漁業總產量的80%以上來自於占世界海洋總麵積7.8%的淺海水域。但是,60年代以後,隨著第三世界國家的崛起,亞非拉緣海國家要求擴大海洋管轄權的鬥爭形成了一股潮流。在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會議上通過的《海洋法公約草案》中肯定了200海裏經濟專屬區製度,截至1980年1月,已有69個國家以不同形式建立了自己的專屬經濟區。無疑,專屬經濟區的設立有利於世界沿海國家維護自己的海洋權益。如果說日本70年代的《日本200海裏漁業水域法》對與周邊國家的海洋爭端還有些許睦鄰協商的性質,而其90年代後日本確立的專屬經濟區製度充滿了自私自利與單方麵的強權性質。1996年6月14日,日本正式頒布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日本主張與海岸相向國家之間的專屬經濟區劃界,采用中間線方法。

    大陸架製度的演變方麵,1958年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討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時,日本認為深度標準和自然延伸會導致不公平,主張限製大陸架寬度日本沒有參與1958年“大陸架公約”,而主張以中間線劃分與鄰國的大陸架。在1973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期間,日本仍然堅持限製大陸架寬度。因為它意味著公海的減少,因此日本代表主張大陸架的最大寬度不應超過200海裏。大陸架製度的確立是為了確保本國對大陸架海洋資源開發的專屬權。日本與韓國在東海大陸架的撇開中國的片而開發行為也是對中國主權的侵犯。1978年6月日本通過了《為實施日韓共同開發兩國大陸架南部的協定的石油和天然氣開發的特別措施法》,該法是為實施1974年《日韓關於建立兩國大陸架北部邊界的協定》和《日韓關於兩國大陸架南部的共同開發的協定》而製定的。日本與韓留根據協定劃定了共同開發區(joint Development Zone),並擱置了劃界爭端。1974年12月,韓國國會批準了該協定。1977年6月日本國會批準此協定。日本國會遲遲勉強批準此協定的原因可能有兩個:第一是來自中國的抗議;第二是日韓共同開發區位於日本和韓國之間的中間線靠日本的一側。日本國內反對批準該條約者認為,根據當時正在形成的200海裏專屬經濟區,該協定的區域最終將全部屬於日本的管轄範圍,如果拿出來與韓國分享,勢必造成日本方麵較多的利益溢出。因此,不應倉促地批準該協定。日韓共同開發協定共31個條文,從1978年6月開始生效,有效期50年。但是,日韓共同開發的結果令人沮喪,迄今尚無油氣資源的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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