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從它出現那一天起就與正義有關。如果人們不尋求正義,也就不勞法之大駕了。

但是法在實施過程中,許多時候都和正義沒有什麽關係。法所能做的,隻是在事實準確的情況下,對人或事進行早已製訂好了的裁決。

比如說,法律常常(也無法)更多地考慮到良心、情感等因素。同時,孜孜於良心與正義的法律,必然不是好的法律。

現代法律的特點之一是嚴密與繁冗,因而也就無法十分公正。

我們對法律的全部要求,至多是依法實施而已。在法律之外,並無別的什麽東西。

因此法律永遠是受人抱怨的東西,由於它尚能保護(更多時候是震懾侵犯者)大多數人,所以還需要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