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謝永珍

    《公證法》第八條規定:“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二)有固定的場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單純從該條第四款的規定來看,參照2000年9月5日司法部發的《關於貫徹〈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幹意見》規定的標準,公證處的法人資產應在30萬元以上。根據該條規定,地處國家級貧困縣的鎮巴縣公證處是不夠設立條件的公證機構,而鎮巴縣公證處是《公證法》實施前已有的公證機構。成立於1982年,成立時是行政編製。目前現狀是:租房辦公,從業人員6人,執業公證員3人,退休人員2人,固定資產不足2000元,唯一接受捐贈的一部電腦也已壞掉,年公證業務收入不足2萬元。1999年縣財政強行將其劃入事業單位,但至今尚未變更法人體製手續,目前尚保人頭工資,公證業務收費已處於不能維持正常辦公費用,公證人員的正常差旅不能按時報銷的尷尬境地,麵對這樣的事實,麵對這個已存在的公證機構,該怎麽辦?公證處如何走出困境,如何搞好公證組織機構建設,是我們每一個公證人員深深憂慮的問題,也是應該思考、探索的問題。筆者認為僅靠機構本身的力量改善辦公條件和業務手段,同時也提高公證人員的工資獎勵等幾乎是不可能的,靠財政撥款解決辦公用房、業務經費等那更不可能,應該堅決改製,應盡快按《公證法》的要求進行改革。隻有建立與時代要求和事業發展相適應的運行機製,隻有陣痛過後,才能煥發生機。

    那麽,究竟如何改?貧困縣究竟應不應該設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應以什麽樣的組織形式存在?什麽樣的改革方式才是真正的改革,才能使公證機構充滿無限生機,筆者有以下幾點看法,以期探索和研究。

    首先,根據《公證法》第七條“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統籌規劃”旨在說明公證不是市場行為,在經濟相對不發達的縣可以設立一個公證機構,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不再設立公證機構。鎮巴縣雖處秦巴山區,屬國家級貧困縣,但該縣有人口28萬多人,轄24個鄉鎮,雖然不通火車,但210國道從縣內經過,屬川陝交界處,是入川的通道之一,曾經還是唯一通道。該縣每年外出務工人員高達5萬多人次。根據市場經濟的需要,該縣應有一定數量的公證需求,而該縣距最鄰近的一個縣(西鄉縣)也有89公裏之遠,根據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原則,該縣應該設立一個公證機構,也就是說已存在的鎮巴縣公證處,是有必要保留下去的,不會被撤銷。

    第二,《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的性質是證明機構,不再是國家機關。“證明機構”一詞既包括了事業體製的公證機構,也包括了行政體製的公證機構,事實上,我國公證機構是多種體製並存。根據司法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方案》以及《陝西省公證工作改革實施方案》的精神要求:“邊遠貧困地區及近三年(指1998、1999、2000年)人均業務收入不足3萬元的公證機構,可暫保原行政體製不變……”“建立法人財產製度,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公證處資產應在15萬元以上……資產未達到規定的,要在2000年底以前達到,國家級貧困縣可延長到2005年底”。由此可見,地處國家級貧困縣的鎮巴縣公證處也可暫保留行政體製不變。從表麵上看,在這兒從業的公證人員暫無後顧之憂和明顯的業務壓力,但拿著微薄的工資收入,機構本身也沒什麽積累,不可能得到更好的發展和壯大。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錢,拿什麽搞宣傳,拿什麽拓展業務,業務搞不上去,公證事業得不到發展,公證業務收費低,公證處還是窮,就這樣不良循環,因此保留行政體製不可取。那麽改為事業體製呢?如果改為事業體製全額撥款,那等於是“換湯不換藥”,因為在毫無壓力和動力的情況下,從業人員就是等著財政上發那點工資,想指望財政撥款修房,改善辦公條件,那是不可能的事,這樣還是走了老路,毫無生機;如果改為事業體製差額撥款或事業體製自收自支,那無疑是“狼真的來了”,因為當地的經濟環境決定了公證處的命運,這種客觀因素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很有可能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同時,產生一些不穩定、不安定的因素。就鎮巴縣公證處的人員結構來講,現在崗人員6人,工齡都在22年以上,最長工齡已有33年之久,人事、財政由政府統管。《公證法》頒布之前,進入公證門檻並不高,政府也並不把公證機構當成專業性很強的業務機構,所以其中大部分人員是從政府機關以及鄉鎮調過來的,包括公證處的主任、副主任都是由組織任命。在此之前,他們身為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幹部身份(後稱公務員),工資由國家撥發,來公證處工作是服從組織的安排,並非心甘情願。近幾年來因公證機構並沒有得到黨政機關重視,性質變得不倫不類,說是公務員,可不能過渡,雖然是公務員待遇,但其政治地位顯然與真正的政府官員不可同日而語,這已經就很惱火,如果現在斷了奶,無疑斷了他們的生路,這勢必會產生不穩定因素,影響安定團結。因為公證人員最初就是通過正規渠道招錄的國家幹部,國家理應給予一定的保障措施,比如最低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因此改為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對掙紮在生存線上的公證處和公證人員是不切合實際的,如果這樣改了,公證處將無法生存,公證人員不得不另謀生路,這恐怕有悖於公證改革的初衷了。那麽究竟改為什麽樣的體製才適應貧困縣,既能使改革順利穩妥地進行,又能使改製後的公證事業充滿生機,蓬勃發展,筆者在這提出了一個大膽的觀點:解體重組,置死地而後生。不要認為合夥製合作製隻能是經濟發達地區作為試點的公證機構模式,貧困地區可以照樣作為試點采取這種模式,當然這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國家應對身處行政機關的公證從業人員有一個穩妥的安置。采取這種模式,其可行性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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