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解維新

    @@@一、公證檔案管理使用的現狀

    目前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機構對公證檔案管理和使用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麵的工作。首先是公證檔案管理使用方麵的製度建設;其次是公證檔案的立卷工作;第三是公證案卷的質量評查;第四就是公證檔案的管理和使用。

    對照司法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公證文書立卷歸檔辦法》和《公證檔案管理辦法》,在健全和完善公證機構內部管理機製方麵,公證機構都建立有較完備的公證檔案管理使用即內部管理的製度。那麽,在公證檔案的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隱憂呢?

    根據《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除了第17條“凡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公證密卷檔案……須經當事人同意後,由公證處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外,公證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隻要能夠提供有效證件證明其身份,就可查閱公證檔案。其他單位和個人由公證處報經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後也可查閱公證檔案。

    而根據《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國家機關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閱有關檔案的,應出具正式查卷函件,經公證處主任批準後辦理查閱手續。因特殊情況必須借出的,應經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借出時要交點清楚,辦理正式借據,並限期歸還。”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國家機關因工作需要,持正式查卷函件,可查閱甚至借出公證檔案。

    目前,盡管每年因公證糾紛而引起的訴訟、非訴訟活動屈指可數,但就這樣“輕而易舉”地將公證案卷交於借閱公證檔案材料申請人的做法,是否有違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的初衷,進而是否會影響到公證機構在公證當事人心目中“可信賴”的形象呢?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製度的進一步完善,公證文書在民事活動中的運用必將越來越廣泛。從實踐中看,公證文書具有司法文書的性質。因為,公證文書的證據效力如《民事訴訟法》第67條所言,“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即當公證文書用於訴訟之中,法院應當采納。否則法院應“主動”掌握足以推翻公證文書的相反證據,才可對公證文書不予采用。所以,作為支撐公證文書真實合法有效的理論依據的公證檔案,如此“輕易”地就離開公證機構的監控,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因此,建立科學的公證檔案管理製度並使之不斷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應該得到我們的足夠重視。

    @@@二、公證檔案的合理使用

    如何才能在公證檔案的管理使用上建立一種更加適合當前社會發展的機製呢?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樹立並認真落實以人為本,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觀的進程中,應堅持並建立查閱從寬、借出從嚴的公證檔案管理使用原則。為維護和充分尊重公證當事人的各項權益,並從有利於公證機構使用和管理公證檔案出發,將公證檔案的管理使用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之中,這應是公證機構義不容辭的義務。為此,應逐步完善公證檔案的管理和使用製度。

    首先,對於提出查閱公證檔案的要求,應經公證機構審核後做出是否準予查閱的決定。但對公證案卷的審查和經查閱人申請而對公證案卷進行的複查,都應堅持在公證機構內部進行。因此,經公證機構同意查閱的,公證機構應按規定進行複查並將查閱結果及時告知查閱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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