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崔渤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不斷完善,作為一國法律體係的母法——憲法在經曆了從無到有,從計劃經濟的憲法觀念、模式、體係到市場經濟憲法各方麵的種種探索和實踐也有了長足的進步。但長期以來,我們雖然明白憲法的法律意義並賦予了它崇高的地位,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我們卻不重視憲法的司法保障,某些情況下甚至否定這種保障,似乎憲法在一定情況下僅僅隻是一種口號,這對於處在和平時期的法製國家來說是很悲哀的。任何一種法律,它並不是靜態的一張網,等著某項事實或行為去觸動它,一項法律製訂出來就是動態的,是有生命力的,會主動地調整某種社會關係。司法是法律動態調整社會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憲法是一國法律體係的高度抽象化、概括化,一國的絕大多數法律都在憲法上有所依歸。具體到我們國家,為什麽絕大多數法律的違反會有相應的法律後果,而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卻顯得那麽飄零無助呢?憲法通過其他法律條文的具體化對調整社會關係發生效力,那麽它不直接產生效力嗎?一項行為的違法從廣義上講應該是必然違憲的,一些抽象的行為(如製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如果與憲法相抵觸,那它也是違法(憲法)的。既然這樣,憲法又應該如何調整這種社會關係,實現它的法律價值呢?這就涉及到憲法司法化的問題。

    先談一下憲政。憲政是指基於憲法的規定、憲法理念而形成的政治秩序,是憲法規範與政治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有學者提出憲法是由五對基本範疇組成:憲法與憲政、國體與政體、主權與人權、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國家權力與國家機構。認為從憲法的起源、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與其他法律間的異同以及憲法的本質四方麵可以基本揭示憲法的內在屬性。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體現。既然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那麽實施的方法之一憲法的司法化也就成了當今法學界的一個探討熱點,有持讚成或者反對的種種觀點,也有對其概念、範圍的各種說法。總的來講,憲法司法化最大的特點是憲法也可以像其他法律那樣進入司法程序,可以作為裁決某項事實或行為的法律依據。其中不外乎兩種情況:在權利需要保護的情況下,一是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的規定,是否依照憲法的有關規定的精神進行保護或處罰;二是法律法規有規定,但是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憲法相抵觸,則應如何處理,采用何種程序和手段去處理。即憲法的司法適用性和違憲審查權。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憲法轉化為憲政,法製轉化為法治,關鍵在於把紙上的權利轉化成現實的權利。從我國目前來看憲法的司法化是有相當的必要性的。縱觀曆史,我國幾千年來以人治國、以德治國的思想一直占主流。以人治國由於人的價值取向不同,能力的高低、心情的波動有著很大的不確定性,權力膨脹到一定程度就是專製;而以德治國則要把道德訴諸內心來達到境界的提高,在一定曆史時期來看隻不過是一種理想狀態。因此,我們黨和國家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方針。那麽憲法作為根本法,作為最高法,作為國家的總綱領,則必然也應當得到遵守,任何違反憲法的行為必須受到追究,因為憲法是法律規範而不是道德規範。橫向比較,絕大多數國家已經把憲法觀念深植於公民內心,並且有一套完整的憲法體係和違憲審查手段,使其成為實在的法。由此可見,憲法的司法化在我國目前是保障憲法實施,實現憲法價值,體現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手段,也是體現社會主義民主和自由的重要表現,是需要切實討論、實施的問題。那麽,又如何實現憲法司法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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