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常宏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無疑為我國經濟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提供了保障,同時,作為維護國際貿易活動秩序的WTO協定,也必將對我國的公證製度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當前公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基層基礎薄弱,設施簡陋。目前,全國各地公證處普遍因積累較少,存在著辦公用房狹小,辦公用具簡陋,缺乏交通工具及現代化通訊手段和微機等現代化設備。從公證的受理至打印、製作、檔案管理均無法采取微機操作,無法實現辦公自動化。公證人員的住房、醫療、養老保障等福利基金更無法落實。

    2.證源不足,找米下鍋現象普遍存在。公證因缺少實體法依托且受公證自願原則的製約,加之行政部門有鑒證,法律服務所有見證,都同公證處爭飯吃,造成證出多門,公證證源沒有保障,業務收入時高時低。

    3.公證立法滯後,公證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就目前公證立法的現狀看,我國公證體製運行所依據的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公證事務隻是有所提及,再就是有關部門規章中的一些“軟性”規定,能上升到法律規範高度的屈指可數,且大多數不能得到實現,公證工作缺乏係統的、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保障。

    4.高素質的公證員缺乏,複合型人才更是嚴重匱乏。因目前公證機構的人員錄用實行的是“人事部門審批,用人單位接收”的錄用機製,不能達到“人盡其用,各盡其能”的成效。加之公證處普遍效益較差,待遇較低,工作職能弱,很難吸引高素質的人才,致使有的公證處有資格的公證員少,有的即使有公證員資格,但政治、業務素質差。

    @@@二、公證工作麵臨的挑戰

    1.公證製度麵臨挑戰。WTO協定由《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和附屬協定構成。我國入世後,凡是WTO協定中涉及到的內容,我國法律都必須與其保持一致。公證作為我國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所當然也應該與其保持一致。然而我國現有的公證法規是1982年國務院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已明顯滯後,無法與WTO倡導的市場化經濟法律體係相匹配,故原有的公證製度存在著廢舊立新的挑戰。

    2.公證機構麵臨著由行政機關向中介組織轉型的挑戰。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政府“入世”,即政府必須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辦事。公證在世界範圍內普遍采用的是中介、溝通、服務、證明機製。故我國公證機構又麵臨著入世的適應性變革,即麵臨著要脫離行政機關,以中介組織的方式實現間接的國家非參與型管理的運行機製的挑戰。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