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室之法,高足以避潤濕,中足以禦風寒,上足以待霜雪,牆高足以別男女。故以便生,不以為樂也。

    ——《墨子》

    建築是實物文化,是器物、製度和觀念三層文化集中體現的承載物,也是文化的有形依托方式。對於農業社會中生活的人們來說,令人羨慕的住宅不外乎兩種,王侯將相的城堡宮殿,富商大賈的豪宅大院。宮室之法,高足以避潤濕,中足以禦風寒,上足以待霜雪,牆高足以別男女。《墨子》的這一段話,足以概括修室建宮的作用。避潤濕,禦寒風,擋霜雪,別男女,可以說是宅院建築中遵循的最基本的功能。帝王、諸侯的宮殿、城堡既有住宅的功能,同時還具有一定的公共活動特性,因此從建築規模到建築實物都帶有更多的政治文化特征,更長久地表述著語言文字無法包羅的文化內涵。古埃及的“法老”,為英文Pharaoh的音譯,本意指“大宮殿”、“大房子”,後來演變為“大房子的主人”,公元前2000年,有誰能住在最大的房子裏呢?當然是國王,所以“法老”就成了古埃及國王的代名詞。而在中國,對皇帝尊稱為“陛下”,“陛”是帝王宮殿的台階;而對太子、親王、皇後則尊稱“殿下”。可見帝王將相的身份也須通過建築物的規格來體現,何況民宅?商賈和官吏的宅院建築,則是滿足人類生存和發展雙重需要的具有基本功能的建築群,純粹意義上的住宅就是普通的民居,而明清山西宅院是明清兩代山西省內一些富貴階層的住宅建築,其中在城鎮街市上的一部分宅院,同時也兼做經商的店鋪,而藏之僻處的大宅子,生活起居功能是主要的。

    自從人類從巢穴居住上升到地麵之後,就沿著兩個方向發展。一是宮廷建築,一是民居建築。起初等級森嚴,到後來,民居建築中多采用宮廷建築的一些手法,宅院更闊大,房舍更舒適,裝飾更豐富,像古代的宮廷建築的“堂”、“室”、“房”等,在講究的民居建築中一應俱全。堂位於宅院建築的中前部,一般坐北朝南;與堂一牆之隔的稱室;室的左右又有房,分為東房、西房。室的後麵為內院,堂的前麵為前院,用院牆圍合。堂、室、房之類的建築,最初是為了統治者等級尊卑思想服務的建築,然而當經濟發展之後,百姓民人修建的宅院裏,也可以有堂、有室、有房。王者之堂建多大,如何建,是人們關注的一個問題。古時墨子稱堯舜堂高三尺,儒家認為卑下簡陋過甚。“假使之然,高三尺之堂,蓂莢生於階下,須臨堂察之,乃知莢數。夫起視堂下之莢,孰與懸日曆於扆坐,顧輒見之也?”(《論衡》)中國古代有一則著名的寓言故事叫做《葉公好龍》,這是劉向在他的《新序》中的一則故事,“葉公子高好龍,鉤以寫龍,鑿以寫龍,屋室雕紋以寫龍。於是天龍聞而下之,窺頭於牖,施尾於堂。葉公見之,棄而還走,失其魂魄,五色無主。是葉公真好龍也,好夫似龍而非龍者也”。葉公為當年蔡國葉地的最高長官,從這則寓言裏看出,葉公的宅子裏已經是有堂、有室、有房,在當時來說,不啻於一所豪宅,然而這是公室,代表著一地的最高政權,所以在建築上可以堂皇一些。從葉公的住室可以說明,方正的堂、室結構建築,在春秋時已經相當完備了。

    蓋一座房,等於建立世代基業,辦子孫大事,計劃是長遠的。人丁興旺在封建社會是家族興盛的一大前提,家庭成員多,輩分多,全有血親關係,可稱為家族家庭。家族家庭在清代不占據主要地位,然而卻是人們追求的理想家庭模式。明清山西大宅院的一大特點就是聚族而居,一家幾代聚居於房屋相互通連的村子裏,晚輩環繞著長輩,兒女順從於家長,不同輩分的人分室而合住於一個宅院。《說苑》曰:“一室之中,有王道焉,父母之謂也。故君正則百姓治,父母平則子孫孝慈。是以孔子家兒不知倨。所以然者,生而見善教也。”清末學者王國維在《明堂廟寢通考》中指出:“我國家族之製古矣!一家之中有父子、有兄弟。而父子兄弟又各有匹偶焉。即就一男子而言,其貴者有一妻焉,有若幹妾焉。一家之人,斷非一室所能容,而堂與房又非可居之地也。故穴居野處時,其情況餘不敢知,其既為宮室也,必使一家之人,所居之室相距至近,而後情足以相親焉,功足以相助焉。然欲諸室相接,非四阿之屋不可。四阿者,四棟也。為四棟之屋,使其堂各向東西南北,於外則四堂,後之四室,亦自向東西南北,而湊於中庭矣。此置室最近之法,最利於用,而亦足以為觀美。明堂、辟雍、宗廟、大小寢之製,不外由此擴而大之,緣飾之者也。”從封建家族倫理觀念考慮,從家族親情人倫關係考慮,從家族的壯大和事業發展出發,修建維係大家族的住宅,是大多數人的追求,是人們理想中的家園。今天留下來的大宅院,基本都能體現家族家庭模式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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