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原則是建立稅收製度必須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又稱稅製原則。

    它集中反映了社會占統治地位階級的征稅意誌。但由於稅收具有積累資金,調節經濟和社會政策等多種功能,如果隻考慮財政收入的需求,就有可能對經濟的長期發展造成消極影響;如果隻實行刺激經濟增長的稅收政策,又有可能因損害公平,不利於社會安定,因此國家必須選擇一定的稅收原則來協調稅收職能之間的關係。所以對稅收原則的研究,是曆史上眾多著名的經濟學家們共同關注的課題。

    縱觀稅收原則在不同時期的曆史演變,無論是在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創始人威廉·配第創導的“稅收標準”(公平、簡便、節省標準)中,還是西方經濟學鼻祖、古典政治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亞當·斯密提出的“四項稅收原則”(平等原則、確實原則、便利原則、最少征收費)中;無論是在法國資產階級庸俗政治經濟學的創始人薩伊提出的“稅收五項原則”(稅率最適度原則、節約征收費用原則、各階層人民負擔公平原則、最低程度妨礙再生產原則、有利於國民道德提高原則)中,還是在德國最著名的財稅學家、優秀的經濟學家阿道夫·瓦格納提出的“四項九端原則”(財政政策原則:收入充分原則、收入彈性原則;國民經濟原則:慎選稅源原則、慎選稅種原則;社會正義原則:普遍原則、平等原則;稅務行政原則:確實原則、便利原則、節省原則)中,無不強調稅收必須體現公平和效率這兩大主題。

    特別是隨著西方福利經濟學的興起,稅收公平與稅收效率已越來越成為各國稅收製度設計、實施和考評的基本準則。怎樣處理好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可謂是當今全球各國發展稅務製度中一個一直被探討的問題。

    公平是競爭的前提,而競爭就是為了提高效率。然而效率和公平這對西方經濟學孕育的一對孿生“怪胎”,在現實生活中往往缺乏必要的發育土壤。追求絕對的公平必然會傷及必要的效率;追求“帕累托最適度”又會損害有益的社會公平。這正是當代稅製發展所麵臨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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