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鑒於南沙爭端的現狀,中國政府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主張。這一政策是鄧小平在80年代初針對釣魚島問題提出的。鄧小平提出:解決南沙問題,“一個辦法是我們用武力統統把這些島收回來;一個辦法是把主權問題擱置起來,共同開發,這就可以消除多年積累下來的問題。”後來,這一思想發展成為中國對南沙爭端的解決的基本政策。具體說來就是要在承認中國對南沙群島擁有主權的前提下,采取雙邊談判的方式,和平解決爭端,和有關國家共同開發這一海域的自然資源。1990年12月,中國總理李鵬在訪問東盟國家時明確指出:“中國希望在造當的時候,以友好的方式同有關國家就存在的分歧進行協商。在此之前,還是將這個問題擱置一下為好”。

    (3)中國希望通過和平方式解決爭端,反對訴諸武力和南沙問題國際化。中國現在正在集中精力進行現代化建設,需要和平的外部環境。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而且,中國“特別重視發展同鄰近國家的睦鄰關係”,“這不僅關係到我國的安全和發展,而且影響到整個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和穩定”。中國“對於同我國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分歧的國家”,“力爭同它們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分歧,使相互關係逐步得到改善;即使分歧一時不能解決,”中國“願意耐心等待”。中國認為希望通過“一攬子”方案解決南沙爭端是不現實的。因此,中國認為應該就具體區域問題同有關國家和平協商解決。

    中國堅決反對將南沙問題國際化。中國同意在東盟地區論壇(ARF)的框架內進行討論,但不同意建立東盟為一方,中國為另一方的磋商南沙問題的專門機構。尤其反對本地區以外大國介入。

    南沙爭端發展到今天,已成為影響亞太地區和平與穩定的敏感問題。南海周邊國家以外的某些懷有野心的國家企圖卷入衝突,從中漁利。南沙爭端所涉及的國家應本著合情合理、合作開發、擱置爭議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的協商談判,達到這一問題的最終和平解決。否則,各持己見,甚至企圖引入外國幹涉,這不僅不利於南沙爭端的解決,而且還會危及到亞太地區來之不易的和平與安全,危及亞太國家發展經濟的大趨勢。

    二、中日釣魚島爭端

    中日釣魚島爭端是目前乃至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中日關係中最敏感和最富有爭議的問題。這一爭端涉及兩個方麵的內容:島嶼的主權歸屬和與之相關的東海海洋權益。

    釣魚島等島嶼(以下簡稱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它位於中國東海大陸架的東部邊緣,由5個無人居住的小島和3個小礁所組成,其位置約在台灣東北120海裏,西距中國大陸和東距日本衝繩各約200多海裏。島嶼附近水深100—150米,與衝繩群島之間隔有一條水深1000—2000米的海溝——衝繩海溝。

    整個群島麵積為6.3平方公裏,其中以釣魚島麵積為最大,約4.5平方公裏,其餘依次為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赤尾嶼、大北小島、大南小島和飛瀨島。台灣、香港及海外華人把這些島嶼統稱為釣魚台群島或釣魚台列嶼。日本稱這些島嶼為尖閣群島(Serkaku Islands)。

    釣魚島群島附近海域漁業資源豐富,島上盛產名貴藥材,海鳥棲集,鳥類相當豐富。另外,這些島嶼的海底是新三紀的沉積盆地,蘊藏有大量石油。據中國科學家1982年估計,釣魚島周圍海域石油儲量約在737—1574億桶之間。釣魚島群島橫跨於東海海麵交通線上,戰略地位也十分重要。

    釣魚島爭端與石油資源有關。由於60年代末有關釣魚島附近蘊藏著大量石油的《埃默裏報告(EmeryReport)》的發表,爭端開始激化。中日兩國均主張對釣魚島擁有主權,互不相讓,從而使得釣魚島問題一度成為非常敏感和富有爭議的問題。進入90年代以來,隨著冷戰的結束和大規模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時代的到來,雙方鬥爭漸趨升級。這裏既有著民族感情因素,又有著相關的大陸架權益因素;既牽涉到曆史事實,又涉及到國際法,因而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一)爭端的由來與現狀

    1.爭端的由來。釣魚島作為台灣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早在明朝,該島就屬於中國的防衛區域。16世紀中葉,明朝嘉靖年間的文獻中就有關於該島的記載,當時中國皇帝派往琉球的冊封使的航行路線也是以該島為航標的。清光緒十九年(1893),由於在該島能采集到名貴中草藥,慈禧太後發布詔書,將該島賜予盛宣懷。中日甲午戰爭,清政府戰敗,台灣及其附屬島嶼被割讓給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回歸祖國。由於當時美軍占領日本,釣魚島及其海域實際上被駐紮在衝繩的美軍控製。

    從日本投降到60年代末的20多年裏,中日美三國均未對釣魚島群島給予高度重視。中國方麵認為主權在我,已無疑義,由美軍手中收回隻是遲早的事情。作為戰敗國的日本對此更是無言致辭。

    1967美國人埃默裏經過調査研究後認為,九州島與台灣之間的地帶具有很大的石油潛力。1968年,美國以“聯合國亞洲經濟委員會”的名義,勘測台灣海峽以北的海底資源,發現釣魚島一帶50萬海裏的海底蘊藏著十分豐富的石油資源。這一發現使一向缺乏石油的日本對這個地區發生了濃厚的興趣。為了獲得釣魚島周圍海域石油,日本采取了一係列單方麵行動,並試圖對釣魚島再度進行竊取。其做法:

    (1)加緊對釣魚島周圍海域的實地勘測。從1968年7月—1970年6月,日本先後3次派人到釣魚島海域“視察”和勘測,其中後兩次航程大部分在中國東海水深200米的大陸架海麵。

    (2)炮製偽證,加緊製造既成事實。1969年5月,日本衝繩地方當局派出水警和工程隊到釣魚島樹立了水泥樁,正麵為“八重山群島尖閣列島釣魚島”,反麵為“衝繩縣石垣市宇登野城三二九二番地”,側麵為“石恒市建立”等字樣。同時,在其它各島上也建立了水泥標牌,謂之“國際”。台灣漁民建在島上的孤魂廟、天後宮等,也被日本人拆除。1970年8月31日,日本衝繩地方立法機構通過法律,確認釣魚島屬於衝繩石垣市,亦即單方宣布了釣魚島主權屬於日本。同年9月15日,日本水警將(台)《中國時報》記者樹立在島上的“中華民國國旗”“撥下並撕毀”。不僅如此,日本政府還擬以篡改地圖、在釣魚島設立“氣象觀測站”或“永久性燈塔”等行動造成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的既成事實。1971年,日本佐藤政府甚至公然決定把釣魚島群島編入日本的“防空識別圈”內。

    (3)製造輿論,混淆視聽,欺編本國人民。為了造成日本有理的印象,日方將以前的天皇敕令、閣議文書和其它有關文件都找了出來,並將甲午戰後日人古賀一家在島上經營時的照片、稅單等一概展示公眾。1970年9月17日,在日本的支持下,當時尚在美國監管下的琉球政府發表了冗長的《關於尖閣列島的領有權聲明》。該聲明羅列了一係列釣魚島屬於日本的證據,為處理這個問題定下了基調。同時,日本官方和學者組成了形形色色的研究機構,如外務省設立的“尖閣列島領有紛爭檢討研究機關”、南方同胞援護會設立的“尖閣列島研究會”等等,為證明釣魚島屬於日本去搜羅“證據”。

    (4)積極向美國索還琉球群島,想借美國歸還之機,渾水摸魚,強霸釣魚島,進而達到獨占該地區石油資源的目的。在日本再度侵占釣魚島群島的過程中,美國對日本的偏袒態度起了惡劣的作用。本來在二戰期間,羅斯福曾多次公開表示要將琉球歸還中國。但冷戰開始後,美國基於政治上的考慮,不僅放棄了將琉球歸還中國的主張,而且企圖玩弄“鷸蚌相爭,漁人得利”的手法,借日本牽製中國。基於這一背景,美國明裏暗裏都支持日本對該群島的主權要求。1970年8月12日,美國駐日大使館發言人向外宣布,他們“認為接近台灣的尖閣列島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並將定期‘歸還’日本”。同年9月10日,美國國務院正式發表聲明,表示要按1969年11月尼克鬆總統和佐藤首相協商結果,於1972年將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和釣魚島等島)的行政權“歸還”日本;9月20日,在美國琉球軍政府的同意下,琉球的巡邏艇在釣魚島附近海域兩次驅逐中國漁船。1971年4月9日,美國國務院再次聲明,美國肯定支持日本對釣魚島群島的“主權”,並將按有關協定於1972年把這些島嶼連同琉球一並“交還”日本。至於釣魚島主權之爭,美國表示應由中日雙方自行解決,或由第三方調處。1972年3月,美國根據1971年的日美“歸還衝繩協定”,把琉球群島和釣魚島一並“歸還”給日本。

    日美勾結侵奪中國釣魚島主權的活動引起了海內外中國人的強烈不滿和憤怒,中國政府明確主張中國對釣魚島擁有主權。這樣,一場圍繞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的爭端遂遽然而起。

    1970年12月29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指出“台灣省及其所屬島嶼,包括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在內,是中國的神聖領土。”1971年5月1日《人民日報》刊登題為《中國領土主權不容侵犯》的評論員文章,抨擊了日美勾結侵略中國領土的帝國主義行徑,重申“中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主權不容任何侵犯。”1971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表聲明,指出:“釣魚島等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現在,美、日兩國政府竟再次拿我國釣魚島等垮嶼私相授受。這種侵犯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不能不激起中國人民的極大憤慨”,“中國人民一定要解放台灣!中國人民也一定要收複釣魚島等台灣的附屬島嶼!”

    在中國政府發表嚴正聲明的同時,海外僑胞和台灣同胞也掀起了轟轟烈烈的保釣運動。僅在美國,投身於此運動的行動委員會在36個州內就達100多個。台灣、香港等地一些報刊發表了幾十篇關於釣魚島問題的文章。台灣國民黨當局也聲明不能接受美日歸還衝繩協定。

    盡管中國政府、台灣當局和海內外同胞為維護釣魚島領土主權同美、日進行了激烈鬥爭,但並未能阻止日本對釣魚島的侵占。自1972年以來,這些島嶼一直處在日本的實際控製之下。

    2.爭端的現狀。1972年9月,為促成中日邦交正常化,中日政府同意暫時擱置釣魚島爭議問題,留待以後解決。1978年,中日雙方領導人再次約定避開釣魚島問題,等待將來時機成熟時解決。但從1972年以來,這一問題仍時有反複,近年來還有漸趨升級之勢。

    1978年4月13日,發生了中國大陸漁船駛入釣魚島海域的“漁船事件”。由於中國政府采取措施,所有漁船於4月26日撤離。由於此一事件正值中日談判簽署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時,日本國會一些議員遂抓住這一偶發事件不放,要求中國承認日本對釣魚島的主權要求作為日本簽署條約的代價,以此要挾中國。後經兩國政府商定,在談和平友好條約時不涉及這一問題,並留待以後解決。至此,此一事件方告平息。

    但日本方麵並沒有因此而善罷罷休。1979年5月,日本擅自在釣魚島上建立了一座直升機機場,加強了對釣魚島等島嶼的控製。1981年7月,日方對釣魚島周圍海域進行了漁場資源調查。1988年,日右翼團體“日本青年社”繼1978年之後在島上新建了燈塔,並且“自設計階段起便得到海上保安廳的指導。”

    1990年10月21日,中國台灣地區體育選手用漁船運送體育運動會“聖火’’前往釣魚島,結果遭到了日本巡邏船和直升飛機的阻止。盡管當時中國政府對日方行為提出了批評,但問題並沒有解決。

    1992年2月25日,中國全國人大通過了《領海及毗連區法》,其中寫明“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為中國領土。這本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情,然而,日本各方卻做出了強烈反應。日本首相宮澤喜一宣稱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日方將要求中國在領海法中刪除有關釣魚島的條文”。對於日本方麵的無理要求,中國理所當然地給予了拒絕。

    1996年7月以來,日方又接連在釣魚島問題上挑起事端。7月14日,“日本青年社”再次在島上設置燈塔;20日,日本政府宣布開始實施200海裏專屬經濟區,把中國領土釣魚島包括在內。1997年4月27日和5月6日,日本國會議員西村正吾等人又兩次登上釣魚島進行“行政考察”。對於日方的上述行徑,中國政府除重申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外,嚴正要求日方懲治肇事者,杜絕此類現象的再度發生。

    (二)釣魚島是中國的神聖領土

    釣魚島主權爭執問題不論如何發展、演變,最終仍然離不開這些島嶼主權歸屬的曆史事實。盡管日本堅稱自己擁有釣魚島主權,並實際控製著該島嶼,在爭端中對中國采取進攻性姿態,但是,隻有中國才真正是釣魚島及其周圍海域的主人。根據通行的國際慣例和大量的曆史事實,可以證明釣魚島自古以來是中國的神聖領土。

    1.中國人民最早發現和命名了釣魚島群島。我國文獻中在1403年(明朝永樂元年)已有釣魚島群島的記載。《順風相送》是我國明朝的一本記載中國古代航海經驗的書。書中所載的針路、島嶼名稱是1403年以前或至少不遲於1403年我國已有名稱。《順風相送》中記載了“福建往琉球”針路。“太武放洋,……(中略)。北風東湧開洋。用甲卯取彭家山。用甲卯及單卯取釣魚嶼南邊,用卯針取赤坎嶼,用艮針到枯美山。南風及單辰四更,看好風單甲十一更取古巴山即馬齒山,是麻山赤嶼。用甲卯針取琉球國為妙。”

    根據這一記載,可知釣魚嶼、赤嶼(即赤尾嶼)等名稱在1403或1403年以前,早已被我國定名采用。這也是迄今為止,世界上各種文字典籍中最早關於釣魚島群島的記載。

    自我國對釣魚島等命名後,明清以來皆繼續使用這些名稱。不僅如此,日本的古代文獻也都采用了中國對這些島嶼的命名。遠在日本幕府時期,日本學者林子平著《三國通覽圖說》(1785年)在附圖中不僅把“釣魚台”、“黃尾山”、“赤尾山”明確劃在中國福建海域內,而且采用了中國對這些島已定的名稱。直到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左右,日本人才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稱為“尖閣列島”,也就是說,所謂“尖閣列島”名稱的出現,晚於中國定名約500年。而日本所聲稱的最早“發現”釣魚島,也隻是在日本吞並琉球,並將琉球改為“衝繩縣”之後的1884年,比中國文獻最早記載該島遲約480年。

    2.在曆史地理上,釣魚島屬於中國,而不屬琉球。有關這一方麵情況的曆史記載甚豐。根據現在可以查證到的資料,可以歸納如下:

    (1)1543年(明嘉靖二十二年),冊封使陳侃著《使琉球錄》,記述“古米山乃屬琉球者”。他所說的古米山,即現在所稱久米島。這一記載表明中國與琉球之間的分界是在赤尾嶼與久米島之間,釣魚島等島嶼屬於中國,而不屬琉球。

    (2)1562年(嘉靖四十一年),郭汝霖所編《重編使琉球錄》中,記載“中國東端赤尾嶼,為界分琉球地方山”。

    (3)1605年(萬曆三十三年),夏子陽所著《使琉球錄》中寫直:“望見姑米山(久米島),夷人甚喜,以為漸進其家”。這表明琉球人以姑米山作為接近琉球的標誌,而這以西,則不屬琉球。

    (4)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汪楫著《使琉球雜錄》,更明白指出赤尾嶼與久米島間之海溝為中外之界。

    (5)清乾隆年間所修《台灣府誌》明確記載,“台灣港口”包括“釣魚台島”,表明清政府確認釣魚島等是台灣島的屬島。

    (6)琉球人向象賢1650年寫的《琉球國中山世鑒》卷五全文引錄了陳侃使錄中關於釣魚島等島嶼的記述。琉球儒學家和地理學家程順則在其於1708年寫成的《指南廣義》中,也指出姑米山是“琉球西方界上鎮山”。

    (7)1785年,日人林子平曾繪《三國通覽圖說琉球國部分圖》。圖中將釣魚島群島和台灣島塗為同一種顏色,把琉球塗為另一種顏色,使中國琉球國界一目了然。

    (8)1939年日本出版的《大日本府縣別地圖並地名大鑒》,各府各縣地名皆巨細無遺,但在琉球部分裏,卻根本沒有釣魚島等島嶼,也沒有尖閣群島之名。

    (9)1941年台灣與琉球均為日本帝國主義占領期間,“台北州”與琉球的衝繩縣為“尖閣群島”發生主權之爭。1944年由東京法院判決,衝繩縣敗訴,“尖閣群島”屬“台北州”。

    (10)1950年美國出版的《大英百科全書》末卷地圖第二十四、二十八圖中,尖閣島是在中國的範圍之內。

    此外,在日本文獻中,原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研究所井上靖及琉球地理學家蔡溫等經過嚴肅認真地考證後,也都得出結論,認為釣魚島等島自明代以來即為中國固有領土。

    從以上斑斑可考的史實記載可以看出,釣魚島主權歸屬中國在曆史上是清清楚楚的,中琉兩國之間沒有為此發生過任何糾紛。日本方麵稱釣魚島群島是日本領土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

    3.早自明代,中國即已將釣魚島列入本國版圖,確立行使主權管轄。中國對釣魚島等島行使主權的方式主要有二:一是以釣魚島等島作為冊封使船的航行標誌;二是將釣魚島等納入本國海防區內,實行海上巡視。關於前者的文獻記載已略如前述。關於後者,史籍表明,我國早在明朝即已認識到這些島嶼所具有的拱衛海疆的意義,並對其加以實際利用。

    明代初年,中國東南沿海倭寇猖獗。洪武七年(1374)春正月,朱元璋詔令靖海侯吳禎統一調度東南沿海各地的駐防部隊。隨後在長達9個月的海上巡弋過程中,吳禎率部與倭寇遭遇,經激戰後將敵船一直追擊到“琉球大洋”。《明史》《吳禎傳》記載:“(洪武)七年,海上有警。”(吳袖)複充總兵官,同都督僉事於顯總江陰四衛舟捕倭,至琉球大洋,獲其兵船,獻俘京師。”

    根據這一記載判斷,當時黑水溝(即現在所稱衝繩海溝)以西,包括釣魚島等島在內的海域,均在中國舟師巡邏的範圍之內;而隻是到了黑水溝以東的彼國領土,才特書其地為“琉球大洋”。這一戰例顯示了中國舟師官兵的強大和對包括釣魚島群島在內的島嶼位置的熟悉,也表明中國方麵發現和命名釣魚島等島由來已久。

    1556年(明嘉靖三十五年),中國明朝政府任命胡宗憲為討倭總督。他在所編的《籌海圖編》卷一中就把釣魚島(圖中稱釣魚嶼)、黃尾嶼(圖中稱黃毛山)、赤尾嶼(圖中稱赤嶼)等島嶼列入中國福建省海防區內。如遇倭寇騷擾或侵犯,中國水師將奉命保衛和出擊。可見,當時釣魚島群島受福建省管轄,屬於中國的“邊海”。

    此後,明朝官員,如徐必達、茅元儀、施永圖等人在他們所編纂和繪製的兵書、海防圖中,釣魚嶼、黃毛嶼等也都屹立在中國東海海防第一線。

    可見,釣魚島等島早在明代即處於中國的海防前哨,與中國萬裏海疆安危密切相關。此後,直到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前,釣魚島等島也一直受中國政府的主權管轄,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三)爭端的症結及其國際法分析如本文開篇所言,中、日釣魚島爭端症結有二:一是釣魚島群島本身的主權歸屬問題;二是與這些島嶼歸屬相關的東海海洋權益爭議,如領海、大陸架、專屬經濟區等。對此,以下分篇加以闡述。

    1.中、日雙方在島嶼主權問題上的不同立場及其國際法分析。

    中日雙方的不同立場。中國認為,釣魚島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日本政府占據中國這些島嶼絲毫不能改變中國對它們所享有的主權。中國的論據主要基於地理、曆史、使用、國際法幾個方麵。

    從地理上講,釣魚島群島位於中國東南沿海大陸架上,是台灣的附屬島嶼。而衝繩溝深達2000多米,且海溝兩側地質不同,因而是中國東海大陸架與琉球島架的天然分界。

    從曆史講,釣魚島群島最早由中國發現和命名,並早在明代即已納入中國版圖,因而中國對這些島嶼享有主權。

    從使用角度講,中國漁民曾在島嶼周圍海域捕魚,利用島嶼避風;中國明清兩代冊封使曾利用這些島嶼作為航標;1893年,慈禧太後曾下詔將釣魚島等3個島嶼賞給臣民盛宣懷作采藥之用,等等。中國認為,僅僅是發現和上述使用行為,就足以使中國建立起對釣魚島群島的主權。

    從國際條約(國際法)角度講,釣魚島群島無疑應包括在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所規定的中國割讓的領土範圍之內,而1945年日本向盟國投降時,接受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有關歸還中國領土的條款,因而這些島嶼理應在戰後由日本歸還中國。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和1971年的《歸還衝繩協定》絲毫不影響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

    日本堅持釣魚島是日本領土。根據日本方麵公布的資料和學界研究成果,其主要依據可以歸納如下:

    (1)釣魚島群島(尖閣諸島)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後,通過衝繩縣當局等各種方式進行再三的實地調查,慎重確認該地不單是無人島,而且也沒有中國清朝統治所及的跡象,然後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1月14日的內閣會議上決定於該地建設標樁,正式編入日本領土的。換句話說,在1895年以前,釣魚島群島是無主地,“隻有到了1895年當日本內閣決定把其中部分島嶼並入衝繩縣時,這些島嶼的所有權才第一次予以確定。”

    (2)釣魚島群島在曆史上始終是構成日本西南諸島的一部分,而不是包含在基於明治二十八年(1895)5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得自於中國清朝割讓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

    (3)釣魚島群島並不包括在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必須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據據該和約第三條之規定,作為西南諸島的一部分,置於美國行政管理之下。此外,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美“歸還衝繩協定”也把該群島包括在歸還區域之內。

    (4)中國對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處於美國施政地區內包括上述各島從未提出任何異議,因而表明中國並未認為釣魚島群島是台灣的一部分,隻是到了1970年出現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動向後,中國才將釣魚島領有權作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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