淩俐讀完辯護詞,李檢察官眼裏帶著輕蔑,侃侃而談發表著補充意見:“提請被告人律師注意,刑事訴訟法對再審的對象來說是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隻是說參照二審程序對全案進行審查。對於檢察機關在二審不抗訴,等生效以後再進行抗訴,是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因此,無論是從程序法,還是實體法來看,該案的抗訴理由是成立的。”

    這書生氣極濃,一開口就是什麽刑法謙抑性或者上訴不加刑的刑法原則,放到大學課堂上或許是個好例子,隻可惜,放到訴訟中來,放到實體案件裏來,不過是空中樓閣。

    所有辯護的基礎,還是得從法條入手。

    主審案件的朱法官微微點頭,確實,檢察院是有糾正案件錯誤的權力的,所謂審判監督的職責,也體現在這方麵。

    接著望向淩俐:“被告人律師,是否還有補充意見要發表?”

    “審判長,”淩俐側眸望過去:“總而言之,本案在一審中出現了法律適用錯誤的問題,二審中因為被告人上訴,法院、檢察院同時發現了這個錯誤。基於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二審在判決時候做了詳細的闡述,指出一審的錯誤卻也對不加重刑罰的理由敘述得很完整。

    總之,本案的二審是沒有錯誤的,所謂的再審,無論是由被告人申請,還是檢察院依據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其針對的都是生效的二審裁定,而非一審。在二審裁定沒有錯誤的前提下,再審又該審什麽?因此,我方認為,檢方的抗訴理由不成立,請求予以駁回。”

    李檢察官一愣,這倒是他疏忽的點了。再審針對的是二審判決,實體判決上雖然量刑有了錯誤,可是,要說二審究竟有什麽錯,他實在說不上來。

    正如律師所說的,因為案子的特殊性,因為限於程序的各項製約,二審的裁定並沒有錯誤。

    朱法官又不由自主點點頭,這聽起來,也挺有道理。

    本來以為就是來走走過場開個庭而已,畢竟案子低於法定刑判決是板上釘釘的事,再審改判幾乎成定局。

    沒想到,被告人律師竟然選了這樣一個辯護點,而且,她的補充意見,比辯護詞裏文縐縐的說法,更帶勁。

    好久沒遇到這麽有意思的案子了……

    隻不過,法庭調查還沒有結束,就這樣辯起來,似乎太早了一點。

    於是,他看向淩俐:“被告人律師,是否有新證據要提交嗎?”

    淩俐垂眸看了看幾天前袁功發給她的那疊摁滿指印的證言,有些出神。

    等審判長再一次問她的時候,她抬起頭回答:“沒有。”

    接著,把那一堆東西,默不作聲放進了包裏。

    因為案件事實沒有了爭議,都基本都是一審二審時候確認過的事實,接下來,雙方直接進入了辯論階段。

    檢方倒是沒有發表什麽有實質內容的辯論意見,顯然對淩俐的辯護思路,還有些沒跟上,隻能拿著法條反反複複念著關於檢察機關有資格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的權利。

    他們視為王者之劍的,是刑訴法司法解釋的三百八十九條。

    該條的第三項裏提到,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從字麵意思理解,確實,檢察院發現量刑錯誤,有權力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使生效案件進入再審。

    而淩俐,需要的就是對方反複來強調這看似十分強勢的法條。

    因為,你越表現得強勢,我才越好把法院,拉到我這邊啊!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