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之易還跟她八卦,這人能把自己老婆罵得眼淚汪汪,等人家真生氣了要和他冷靜冷靜,他又使出百般手段去哄,人格分裂一般,所以解晚露寧願天遙地遠跑到國外讀書,也不想接受他的荼毒。

    然而就這麽個性格糟糕又毒舌的人,雖然從來不掩飾對南之易的嫌棄,卻總是一邊罵著一邊管著一邊當兒子養著,有人算計南之易,他比南大神自己還生氣。

    如果不是已婚已育多年,淩俐真要懷疑這兩人之間是不是有超過朋友範圍的關係。

    哦,對了,這人和她一樣,也是處女座,仿佛也很不能忍受髒亂差,卻被迫和死皮賴臉又邋遢的南之易綁在一起,這些年受的磋磨和煎熬,淩俐難以想象。

    田正言之前說的“舉證責任倒置”,其實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倒置,而是他將舉證證明行為與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這樣證明“無”的行為,習慣性稱為“倒置”,其對立麵是“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基本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之所以“倒置”是非常態,是因為,舉證證明自己“沒做過”,比證明自己“做過”,難度大很多。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存在的範圍很有限,其中最多見的是侵權類案件,明確規定了專利侵權、危險作業、環境汙染、高空墜物等八種情形。

    就拿高空墜物來說,當一棟大樓上掉下一個酒瓶子砸死了人,警方根據瓶子重量和驗屍報告鑒定瓶子是從至少十米的高度拋下,那麽,這棟樓裏的住戶,除了一樓、二樓層高低的業主不用舉證,三樓以上的,都得證明自己沒扔過酒瓶子。

    或是有充分證據證明當時不在家,或者幹脆就直接指出是誰家扔的東西,如果舉證不能,就要對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樣看來有悖於常理、讓人證明自己“沒做過”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其實是當訴訟雙方力量失衡時候的一種變通方式。

    試想,讓被侵害的人從幾十戶人家裏精準定位是誰惹的禍,比讓幾十戶人家自證清白,要難得多。

    書房裏,淩俐花了差不多半小時讓南之易明白“倒置”是怎麽一種情形,之後又陪著他細細回想他加入華易高科後的經曆,一條條梳理好寫在筆記本上備忘。

    這樣一來,答辯狀的思路就有了。

    南之易加入華易高科,參加了品優千號的研究,稻種質量有了較大的改善,然而有個關鍵性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是稻種的易感瘟性。

    一年後他離開了公司轉戰阜南,品優千號繼續研究,據說突破了技術瓶頸投入市場,然而易感瘟的弱點還是沒有改善,在遇到高溫狀態下稻種會減產乃至於絕產。

    可是,投入市場前關鍵的改良部分,南之易沒有參與過,一切都是有人拿著有他空白簽名的白紙偽造。

    所以,才會出現PIGM這樣跨越時間段出現的基因位點。

    這樣一來,因為對方用以提起訴訟的關鍵性證據涉嫌偽造,那麽他們隻需要將答辯的重點定位於“南之易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而不用去考慮“品優千號”質量是否真的存在問題,省時省力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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