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是以投籃為中心的對抗性體育運動之一,1892年1月(另一種說法是1891年12月),為美國馬薩諸塞州菲爾德基督教青年會訓練學校教師詹姆士。奈斯密斯博士所創。他並不是在改革一項運動,而是在發明一項運動。他當時隻是為了給國際基督教青年會訓練學院的學生們發明一種適合室內進行的運動,他的發明引起了積極的響應。最初,他將兩個裝桃子的籃,釘在學校健身房樓上看台的兩端,以橄欖球作為比賽用具,向籃內投擲,後來改為鐵製的圓圈,掛上線網。再後來剪開網子下口,成為今天籃框的樣子。為了完善籃球遊戲,他在1892年製定了13條規則,後逐步修改和增加條款,出場人數也逐漸減少,直至規定每隊5人,這才成為現代的籃球運動。

    到1893年,形成近似現代的籃板、籃圈和籃網。最初的籃球比賽,對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製。隻需雙方參加比賽的人數必須相等。比賽開始,雙方隊員分別站在兩端線外,裁判員鳴哨並將球擲向球場中間,雙方跑向場內搶球,開始比賽。持球者可以抱著球跑向籃下投籃,首先達到預定分數者為勝。1892年,奈史密斯製定了13條比賽規則,主要規定是不準持球跑,不準有粗野動作,不準用拳擊球,否則即判犯規連續3次犯規判負1分;比賽時間規定為上、下半時,各15分鍾;對場地大小也作了規定。上場比賽人數逐步縮減為每隊10人、9人、7人,1893年定為每隊上場5人。

    1904年在第3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第1次進行了籃球表演賽。1908年美國製定了全國統一的籃球規則,並有相關文字出版,發行於全世界,這樣,籃球運動逐漸傳遍美洲、歐洲和亞洲,成為世界性運動項目。1936年第11屆奧運會將男子籃球列為正式比賽項目,並統一了世界籃球競賽規則,此後,到1948年的10多年間,規則曾多次修改,與現行規則有關的重要變化是:將得分後的中圈跳球,改為失分隊在後場端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進攻隊必須在10秒鍾內把球推進到前場;球進前場後不得再回後場;進攻隊員不得在“限製區”內停留3秒鍾;投籃隊員被侵犯時,投中罰球1次,投不中罰球2次等。1952年和1956年第15、16兩屆奧運會的籃球比賽中,出現了多名兩米以上的運動員,國際業餘籃球聯合會曾兩次擴大籃球場地的“限製區”(也叫“3秒區”);還規定,一個隊控製球後,必須在30秒內投籃出手。60年代初有關10秒和球回後場的規定,一度因1960年第17屆奧運會後取消了中場線改畫邊線的中點而中止。1964年第18屆奧運會後,又恢複了中場線,這些規定又繼續執行。1977年增加了每隊滿10次犯規後,在防守犯規時罰球兩次,防投籃時犯規兩罰有1次不中再加罰1次的規定。1981年又將10次犯規後罰球的規定縮減到8次。很明顯,人員的變化的技術,戰術的發展引起了規則的改變,而規則的改變又促進了人員和技術、戰術的進一步發展變化。特別是50年代後期以來,規則的改變對籃球比賽的攻守速度,對運動員的身體、技術、戰術以及意誌、作風等各方麵都不斷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促進了籃球技術水平的迅速提高,女子籃球是1976年第21屆奧運會上才列為正式比賽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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