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熊彼特寫的“讀者指南”說:

    “在第四章中,斯密完整地提出了從分工到物物交換再到貨幣這一經得起時間考驗的發展順序,但卻遠遠不如他以前的許多作家特別是不如加利亞尼,而把‘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完全割裂了開來。”

    當勞動分工完全確立以後,一個人自己勞動的產品就隻能滿足他的需要的很小一部分。他把自己勞動產品的超過自己消費的剩餘部分,用來交換自己需要的他人勞動產品的剩餘部分,以此滿足自己的絕大部分需要。這樣,每一個人都靠交換來生活,在某種程度上變成了一個商人,而社會本身也就變成了真正可以稱做的商業社會。

    但當勞動分工最初開始發生時,這種交換力量的運作必然常常遇到種種妨礙和困難。我們假設,一個人擁有的某種商品比自己需要的多些,而另一個人則少些。那麽,前者願意處理,而後者則願意得到這個多餘的部分。但是如果後者碰巧沒有前者所需要的任何東西,交易就無法進行。屠夫在店鋪中有比自己所能消費的更多的肉,釀酒師和麵包師都願意得到一部分肉。但是他們除了各自行業的不同產品以外,沒有其他東西可以用來交易,而屠夫又已經擁有暫時需要的全部麵包和啤酒。在此種場合,他們之間無法進行交易。屠夫不能成為他們的商人,而他們也不能成為屠夫的顧客;彼此全都無法提供相互服務。為了避免這種困難局麵,在社會的每一個時期中,勞動分工確立以後,每一個明智的人自然而然地必定要設法這樣去處理他的事務:除了自己勞動的特殊產品以外,隨時隨地帶有一定數量的某種商品,他設想用這種商品來交換他人的勞動產品時是沒有人會拒絕接受的。

    可能有許多不同的商品,先後被想到並被用來達到這個目的。在社會的野蠻時代,據說牲畜曾經被用來作為普通的商業媒介;雖然牲畜必定是一種最不方便的交易工具,我們卻發現有些東西在古代常常是用交易所得的牲畜頭數來決定價值的。荷馬說,戴奧米底的鎧甲隻值九頭牛;而格勞克斯的鎧甲則值一百頭牛。在阿比西尼亞,鹽據說是商業和交易的普通工具;在印度海岸的某些地區則用一種貝殼;紐芬蘭用幹鱈魚;弗吉尼亞用煙草;在我國的某些西印度殖民地用糖;在某些其他國家用毛皮或皮革;現今在蘇格蘭有一個村莊,我聽說有一個工人帶著鐵釘而不是貨幣,走進麵包師的店鋪或是啤酒店去。

    然而,在所有的國家,由於不可抗拒的理由,人們決定,在所有各種商品中選用金屬來完成這種職能。金屬不僅能像任何其他商品一樣,保存起來不受絲毫損失,沒有任何東西能比它更不容易損壞,而且還可以不受損失地分割成許許多多的小塊,又可以很容易地再把它們熔合起來;這種性質是任何其他同樣耐久的商品所不具備的,而這種性質比起其他的任何性質來,更加使得金屬適於作為商業和流通的工具。例如,想要購鹽而又隻有牲畜可以用來交換的人,必然不得不在同一個時候購入和整個一頭牛或一頭羊價值相等的鹽。他不可能少購,因為他可以用來交換的牲畜不可能不受損失地分割;如果他想多購鹽,由於同一原因,他就不得不購入雙倍或三倍的數量,而相當於兩三頭牛或兩三頭羊的價值的鹽。反之,如果他用來交換的不是牛或羊,而是金屬,他就可以很容易地按他當時需要的商品的精確數量,成比例地支付金屬的數量。

    為此目的,不同的國家使用了不同的金屬。在古代斯巴達人中間,鐵是普通的商業媒介;古代羅馬人中間用銅;所有富裕的商業國家使用金和銀。

    用於這種目的的金屬,最初似乎都是粗條,沒有任何印記,不經過鑄造。這樣,普林尼告訴我們,根據一位古代曆史學家蒂米阿斯的意見,在瑟爾維烏斯?圖利烏斯以前,羅馬人沒有鑄幣,隻使用銅條,去購買他們所需要的任何東西。因此,這些粗條在當時起著貨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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