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北民間亦有靈前忌貓的習俗,但無貓從屍棺下鑽過死者就會托生為貓的說法。民間俗信認為,人隻有做了十世好事才能轉為貓,因為貓是一個隻吃不做的享福動物,所以民間俗信轉貓是好的。但陝北民間又有“貓鬼神”就是由貓修來的說法。貓鬼神是間於鬼與神之間的不神不鬼的“非正神”,給人所帶來的福亦有禍亦有,所以民間對它是既敬又畏。

    禁居喪嫁娶製

    曆代統治者都禁止居喪期間嫁娶,為人主婚,為人媒合。從漢代起就禁止居喪婚嫁,至唐代禁令最嚴。《唐律·戶婚律》中雲:“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喪期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唐律疏義》中又雲:“父母之喪,終身優(憂)戚,三年從吉,自為達禮。夫為婦天,尚無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喪,謂在二十七月內,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唐律·戶婚律》規定:“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依此看來,古人對居父母之喪看得是很重的。

    禁居父母喪生子製

    居父母喪,在二十七個月的喪期內禁止懷孕和生子。如在喪期內懷孕生子,處徒刑一年。喪前懷胎,喪期內生子者,不處罪。《唐律疏議》雲:“居父母喪生子……皆為在二十七月內而妊娠生子者……其服內生子,事若未發,自首亦原。”到了明代所製的《大明律》中刪除了“居喪生子”條的規定。

    禁匿喪製

    《唐律·職製律》規定:“諸聞父母若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流二千裏。喪製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喪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即遇樂而聽及參與吉席者,各杖一百。聞其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徒一年。喪製未終,釋服從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長,各遞減二等,卑幼各減一等。”

    禁居父母喪求仕製

    《漢書·揚雄傳》注引應劭曰:“漢律以不為親行三年服者不得選舉。”唐律中規定:在居父母喪二十七月喪製中,二十五月正喪內求仕者,比照“釋服從吉”罪處徒刑三年,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求仕者,處徒刑一年,以後各代均沿襲此禁令,處罰形式各有不同。

    孝子喪期忌梳洗

    服喪期間,孝男孝女要在一個月(有的在百日內)內忌洗麵、梳頭、理發、剃須等。其禁忌說法有:一說發須受之父母,故不在父母已故時棄之,以避棄親之虞來表示孝心。又說,不梳洗是為了改變其形貌,使亡靈無法辨認,便可避免凶事殃及自身。民間又將其解釋為以此禁忌來作為報答父母養育之恩,還有說法是長子若不留胡須,家中還會有小孩死去。

    禮儀與法則·禮的由來

    據《禮記·禮運》雲:禮最初是從飲食行為方麵發展而來的。起初,人們把黍米用水淘洗後,放在燒石上燒熟,把豚肉分開放在石上燒熟,在地上鑿個坑當做酒樽,用手捧著當酒杯來用,以此喝酒。用土做鼓槌,敲打用土做的鼓,好像可以按這種方式來敬鬼神。到了人死的時候,活著的人就登上屋頂,對著天空大聲喊叫說“啊一,某某人,你回來!”可是,死是不能複生的,人們就用生米作為“飯含”之禮,並且在下葬的時候包裹一些已經熟了的好吃的,不讓死者挨餓。所以招魂是望著天空,而埋葬則是隱藏屍體於地下。身體埋在地下,靈魂卻在天上。北方屬陰,所以死人的頭朝北;南方屬陽,所以活著的人以南為尊,這都是從最初的時候傳下來的。由《禮記》的這段記載我們可以看出,禮是吃出來的,並且在人死了以後要給死者口中含一些飯食,說明禮是自始至終都以“食”為中心。所以要給死者“尚饗”,讓他來品來嚐。古禮中,人們用生米作為“飯含”,陝北至今仍保留著這一習俗,即在上墳所用的澆奠中總要泡著一些生米,就是這一習俗的沿襲。

    禮製法則

    《禮記·禮運》中雲:聖人製禮的法則,必以天地作為根據,陰陽為大端,四時為總綱,太陽和群星為準則,月亮為限度,鬼神為伴侶,五行為主體,禮義為工具,人情為治理對象,四靈為家畜。以天地為根據,所以包羅萬物。以陰陽為大端,所以兩方的情形都可以看見。以四時為總綱,所以可勸勉人們做事,以太陽和九星為準則,所以事情有條有理。以月亮為限度,所以做事應有界限。以鬼神為伴侶,所以循守職事。以五行為主體,所以事情可以終而複始。以禮義為工具,所以做事就有效果。以人情為治理對象,所以把人作為主要對象。以四靈為家畜,所以飲食有所由來。

    禮儀

    《禮記·少儀》中雲:婦人為祖姑之屍而坐時,不用手拜,而用肅拜。在喪事中作為喪主時,不用手拜而要磕頭。

    婦人在虞祭和卒哭之後,首改用葛,腰帶仍為麻帶,不坐。

    祭祀中取俎升堂,進俎於席前時,因俎有足,所以人們都不坐。

    凡是祭祀,在室中或堂上都不脫鞋,宴飲之時就可以脫了。

    沒有新的穀物進獻於寢廟,就不能吃這些新的穀物。

    賓客交際,以容貌恭謹為主。祭祀神靈以心情崇奉為主。料理喪事,以哀痛為主。

    名分

    《禮記·大傳》中雲:同姓的人都要追從他們的宗主,合聚成一個族屬。異姓的人就靠“名分”,並且依“名分”來訂立人和人互相間的關係。名分明確了,男女之間就可以分辨區別了。一個嫁過來的女子,她的丈夫屬於“父親”那個輩分的,那麽,她就應屬“母親”那個輩分。她的丈夫屬於“兒子”那個輩分的,那她應屬於“媳婦”那個輩分。如果把弟媳叫做“媳婦”,那麽嫂子也可以叫做“母親”了。名分是人倫關係中重要的事,難道可以不慎重嗎?同一高祖的族人有喪隻穿緦麻之服,這是喪服中關係最疏遠的一級了。而五世同祖的人有喪隻需袒免,這是減殺同姓之間的名分關係。六世同祖的人,可以說親戚關係已經沒有了。這些族人從他們的上幾代開始分支,後代的親情已經窮盡了,大概可以互相通婚了。既是同姓之人,又在同一宗廟聚合吃飯,沒有區別與不同。所以,即使過了一百代,隻要是同姓就不可以通婚,周代的製度就是這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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