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之間容許間體,個體的例子當中也確實存在,由此這些間體應當是由眾多的相對組成的:(一)對成以及它們之間存在的所有間體必須是歸屬於同一個科屬。事物在發生變化的時候,間體是先變化的,譬如每個音階要經過從高音弦到低音弦的轉變,中間音符是其中必先觸及的,這個就是我們所稱的間體,再舉顏色的例子來說,顏色要從白轉到黑,中間必先要指向灰色或暗紅,還有其他的例子也是這樣。一個科屬轉向另一個科屬,譬如顏色到圖形的轉向,除非是偶然的因素起作用,否則幾乎不可能。間體和它們所對應的所有對成應當是從屬於一個科屬才是。

(二)一切的間體都在對反之間存在,但唯獨能在對反之間進行的隻有本性引起的變化。間體必須是相對反的事物間才存在,相對反的事物在發生變化的時候通常都不會從一個端點到另一個端點。在眾多的對反當中,相反是不允許出現中間項的(真正的相反是這樣的,此類對反兩個極端之間是沒有間體的,它是已經厘定的)。其他的對反一部分是相關,一部分是闕失,此外還包括相對。還未轉化成相對的相關各個項之間是沒有間體的,因為凡是不成相對的相關一般都不屬於同個科屬。試想,知識和可知事物之間能存在什麽間體?隻有“大和小”之間有一個。

(三)如上文所提到的,間體若是和對成兩物同屬一個科屬的話,那一定是站在對成之間的,同時對成也必將其組合。對成當中有一些是包含在一個科屬中,有一些是不包含在一個科屬裏的。假設一下,有一個科屬是先於所有對成的,那麽凡是科屬當中品種對成間的差異,那也一定會先於對成,理由是科屬和差異組合起了這品種(假如黑和白兩者對成,一個是穿透色,一個是耐壓色,所謂穿透和耐壓之間的差異就是先於對成的)。隻不過,真正的品種對成應當是由兩個具有相反差異的品種形成的,所有中間的品種均為科屬和它們之間的差異組成的(例如黑白兩色之間的顏色都說是科屬,也就是顏色和顏色之間的差異組成的。不過這部分的差異構不成基本相對,要不然幾乎所有的顏色都會變成相對的黑或是白,所以我們說這差異和基本相對是不一樣的,它們存在於基本對成之間,而基本的差異仍然是穿透和耐壓)。

所以我們想弄明白究竟從屬於不同科屬的眾多相對,處在它們中間的間體又是由什麽組成(同一科屬內的事物之間的間體很顯然是由科屬的要素和差異來組成的,有的時候隻由科屬要素組成)。隻要是互相不涵蓋的對成,且為差異複合的,才是第一原理,而此間的間體要不然就全是複合,要不然就全然沒有一個複合物。一般來說,事物在發生變化的時候是無法避開這些複合物的過渡的(這些複合物本身或多或少都有對成兩項事物具備的性質),隨後再向其中一端引申出去。在對成的兩物之間存在著複合物,而兩物也因為這間體而消長。因此這些複合物就應當被稱作是間體(一個事物的消長多多少少具備了兩種事物的性質,就應該被認為是這兩種事物在某一程度上的複合)。此外,先於所有對成和間體的就別無他物能夠相勻和,所以間體才是唯一由對成符合起來的物質。所有的次級相對還有它們內部的間體都來自於基本相對的複合作用。

綜上所述,所有的間體顯然: (一)同屬於一個科屬。(二)存在於對成之間。(三)來自於對成的複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