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所說的“缺失”(剝奪)的含義有:(一)一個事物應該有的屬性卻沒有(天生就沒有或者後天失去的),比如說一株植物“缺失”了眼睛。(二)一個事物沒有本身或同屬(科屬)應該具有的性質,比如一個人瞎了和一隻鼴鼠瞎了就不一樣,雖然都是看不見,從鼴鼠的角度看,是因為動物都能看見,它卻看不見,而從盲人的角度來看,則是他本身應該能看見,但是他卻瞎了。(三)一個事物在應該有的時間內沒有應該有的性質,比如瞎眼是一個“缺失”,可是人的一生中不可能是全瞎眼的,隻是說在這個時間他應該能看見,但是他卻看不見,所以才說他失明了。相類似的,有因為介體致盲的,有因為機能致盲的,有因為對象致盲的,有因為環境致盲的,對於這些情況,隻有他原本能看見但是卻看不見的時候,才可以稱為“失”明。(四)暴力奪取別的事物稱為“剝奪”(缺失)。

在實際當中,有多少個詞語可以加上“不”(或“無”)字,“缺失”就應該有多少種,比如說一個事物“不等”就等於是說這個事物沒有了相等性,但是相等性是應該有的;再比如說“無腳”,就是因為事物沒有腳或者腳發育得不完全。“缺失”可以用於屬性不全的,雖然有,但是並不好的事物,比如“無核”;也可以用在雖然有這個屬性,但是這個屬性並不順適,比如說一個事物缺少可切性,可以說它切不動,也可以說是很難切。“缺失”還可以用在沒有這個事物的事物身上,比如我們說盲人,應該是失明看不見的人,而不是沒有眼睛的人。這樣來說,每個人並不是非“善”即“惡”,要麽是“有意義的”,要麽是“無意義的”,也可以有中間的狀態,不極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