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刑始於商朝,西周在繼承前製的基礎上將其發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對徒刑的管理製度。比如,西周時期被判徒刑者,將統一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罷民”。“圜土”,即早期的監獄。在服刑期間,犯人都要執行勞役,如《周禮·秋官·掌戮》中記載:“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闕,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

至秦代,基本上將徒刑和肉刑合並使用。漢朝文帝進行改革後,建立了一套新的以有期徒刑為核心的刑罰體係。此後,徒刑體係便得到迅猛發展,刑期仍舊從一年到三年不等,此後便一直延續到清末。

現代刑法中的“徒刑”與古代有些相似,也是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將其監禁於特定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