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不是法律犯罪,但從道德上來講就相當於是犯罪了,這就是道德罪。

人活著,總會在不經意間做出對他人很過分的事情,但這種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但是,真的什麽罪都不是嗎?

在無意識中傷害了他人,自己也許還想著:

“我也是沒辦法啊。”

但是,對於遭到傷害的人來說並非如此。

“那家夥如果在那個時候沒有這樣做的話……”

遭到傷害的人當然會這樣想。

要是因為誰的行為對自己造成了傷害,想象一下就能明白,即使不是刑事犯罪,但從道德層麵上看還是“罪”啊。

如果反省自己,你就會知道我說的話是對的。

比方說,我參加了兩個學校的入學考試,兩個都合格了。但實際上我隻選擇了大阪大學。而對於另一所大學,我是合格了卻未選擇去那裏,意味著浪費了一個合格的名額。如果沒有這個浪費,就不會造成他人因不合格帶來的悲傷和苦痛,造成這種一個人讓另一個人不幸的結局。

何況,即使兩個大學都合格了也隻能去一個,這是在考試之前就明白的道理。也就是說,從一開始就有犧牲某人的打算。

在做律師前,我做過數年的工薪階層,在那個公司就職的時候,也做過同樣的事情。

在找工作的時候,我收到了兩個公司的錄用通知。當然,我隻能選擇一家公司去工作。但是當我收到兩個公司錄用通知的時候就意味著其中會有某個人要做出不必要的犧牲。

“你說得有些誇張了。要是拒絕其中一家公司,後麵的人就會補上來的。”

也許是這樣。但是,即使落選的人在之後被通知又錄取了,但當時被告知不合格的時候,一定很失望傷心吧。在再次被通知之前,也許有的人已經去了別的不想去的學校了吧。

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而瞄準兩個合格,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任性的。

這絕對算得上是道德罪了吧。

誠然,不管是誰都會犯這樣的錯,但是不能因為大家都是一樣的,就認為這不是罪。

就算不是刑法犯,也應該以某種形式來補償他人。

如果想要變得好運,就有必要去償還那些自己所犯下的道德罪。

這是見過一萬人人生的我的經驗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