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的道教經典《太上感應篇》明確指出不可以[損子墮胎];《老君說一百八十戒》中有[不得以藥落去子的訓誨];《太上老君說百病》中:[教人墮胎是一病]。《太上感應篇匯編》有這樣一件故事——從前有一位女子名叫郭引鳳,被兩個鬼追攝她的魂魄,遍曆了十八個地獄。她看到最後一個地獄,有位冥王坐在殿上,殿下有數百名婦人,每個人都有小孩抱著她們的腳在哭泣嚎叫;“還我命來!還我命來!”這些婦人有的是因不要女兒而殺死女嬰;有的是把孩子打掉;有的是因為懷了私胎,就把胎兒毒死;有的是因為爭執打鬥,觸動了胎氣,而使胎兒流產...每位婦人都被戴上枷鎖,而且麵容憔悴,身體瘦弱,看起來十分可憐。

    而佛教裏有“一失人身,萬劫不複”說法,佛法認為生而為人是十分難得的,而兒女跟父母有四種緣分:報恩,報怨,討債,還債,不是這四種緣分不會來投胎,一旦被殺(墮胎),這四種緣分會變質為仇恨,甚至仇上加仇。《佛說長壽滅罪護諸童子陀羅尼經》中指出,墮胎是五大重罪之一,即“世間有五種,懺悔難滅。何等為五?一者殺父,二者殺母,三者殺胎,四者出佛身血,五者破和合僧,如此惡業,罪難消滅。”

    基督教經文(《創世紀》、《出埃及記》、《路加福音》、《馬太福音》…)把未出生的胎兒與兒童和成人視為同等,同樣是一個具有神的形象,而有位格的人。人與人是平等的,生命的主權掌握在耶和華神的手裏。既然如此,那麽你沒有任何權利去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他們在受孕那一刻開始已照神的形象被造。在妊娠時期,他們的生命在神眼中堪為寶貴,是受到神禁止殺人的誡命所保護(《摩西十誡》弘有“不可殺人”的誡命)。

    《天主教教義》中“嬰兒自受孕之初,就有生存的權利。”墮胎,是一個“罪惡的行為”,違反道德律。在曆史上,教會的教父、主教及聖師都教訓人同樣的教義,雖然他們對天主付給靈魂的時間有不同的意見,但對不許墮胎,則毫無疑惑。

    先不說伊麗莎白王後是虔誠的教徒,以王後的身份墮胎,那也足以引起軒然大波了。

    煩躁的來回走了幾圈,雅尼克也不能判斷伊麗莎白王後說的是不是真的,肚子裏的孩子是不是他的。

    現在可沒有什麽DNA親子鑒定技術,雖然此時德國的生物科技已經誕生了分子生物學,可至少也得20年後才會出現相關技術。

    而現在嘛,親子鑒定的主流技術是血清學檢測法。但是血清學檢測並不能解決問題生物學關係,血清學檢測的排除能力僅為40%,這意味著單獨使用這種技術,在解決質疑的生物關係方麵無效。

    還有個不怎麽成熟的HLA技術,雖然可靠度也遠不如DNA技術,可結合血型分類,血清學測試等多種手段,還是有一定的可信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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