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行抗洪搶險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守得力,奮力搶險,出色完成任務者;
(二)堅持巡堤查險,遇到險情及時報告,奮力抗洪搶險,成績顯著者;
(三)在危險關頭,組織群眾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搶救群眾有功者;
(四)為防汛調度、抗洪搶險獻計獻策,效益顯著者;
(五)氣象、雨情、水情測報和預報準確及時,情報傳遞迅速,克服困難,搶測洪水,因而減輕重大洪水災害者;
(六)及時供應防汛物料和工具,愛護防汛器材,節約經費開支,完成防汛搶險任務成績顯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貢獻,成績顯著者。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經批準的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或者防汛搶險指令的;
(二)玩忽職守,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
(三)非法扒口決堤或者開閘的;
(四)挪用、盜竊、貪汙防汛或者救災的錢款或者物資的;
(五)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盜竊、毀損或者破壞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工程設施以及水文監測、測量設施、氣象測報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通信照明設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搶險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河道和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虛報、瞞報洪澇災情,或者偽造、篡改洪澇災害統計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強製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在申請複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