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防汛經費
第三十九條 由財政部門安排的防汛經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預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務的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一定的防汛搶險的勞務和費用,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
第四十條 防禦特大洪水的經費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蓄滯洪區,逐步推行洪水保險製度,具體辦法另行製定。
第六章
防汛經費
第三十九條 由財政部門安排的防汛經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預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務的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一定的防汛搶險的勞務和費用,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
第四十條 防禦特大洪水的經費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蓄滯洪區,逐步推行洪水保險製度,具體辦法另行製定。